江苏省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潘某某,女,于2014年9月与邓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潘某某被确诊患上重度忧郁症,丈夫邓某某自潘某某发病后对其漠不关心,不负担潘某某的治疗费和女儿的抚养费,并私自更换两人婚房门锁避而不见。潘某某没有稳定经济收入和积蓄,只能暂住在父母家中,其父母为女儿治病花光积蓄并举债10多万。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邓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两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潘某某情绪悲观,几度欲自杀轻生。2020年4月20日,潘某某带着离婚诉讼的传票,来到江阴市某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潘某某的申请进行了初审,并向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转交了申请。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其经济状况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磊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案后,多次前往受援人家中与其谈心聊天,一方面向受援人解释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耐心细致疏导,宽慰和劝导受援人积极面对生活。受援人情绪有所好转后,表示希望承办人帮助她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承办人随即积极与离婚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希望在“和为贵”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帮助潘某某尽快解决婚姻及就医问题。但联系邓某某时,其态度十分坚决,表示不接受调解。
2020年4月30日,承办人收集整理了潘某某自2016年至今的11本病历卡、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用药清单发票等证据,在征询潘某某本人意见后,起草答辩状及时递交了法院。本案预期开庭期间,潘某某突然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诉讼。承办人特地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沟通,请求调整开庭时间并将开庭地点安排至潘某某现居住地。2020年5月22日,法官协同书记员、法警至受援人家中开庭审理。在征求双方调解意见及核实相关情况的环节中,潘某某因受邓某某言语刺激,当场昏厥倒地,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庭审被迫中止。
因潘某某病情反复没有好转,潘父又因交通事故受伤需住院治疗,无法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2020年7月27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中止诉讼裁定。在此期间,承办人并未放弃推动案件发展,多次主动联系邓某某,从法理法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教育、未来发展等多角度劝说,邓某某的态度终于有了松动,表示愿意配合调解,作出退让。
2020年9月18日,江阴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意外再次发生,法院安排潘某某在庭外等候,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次庭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离婚;二、女儿由潘某某抚养教育,邓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三、邓某某有权每周对女儿探视一次;四、邓某某自愿补偿潘某某6万元,当日付清。协议商定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向庭外等候的潘某某详细解释了相关调解协议条款,潘某某对调解协议表示满意。在办案回访时,受援人表示自己心情轻松,对未来生活充满希望。
【案件点评】
加强对妇女群体的法律援助,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受援人潘某某身患重度抑郁症,与女儿一起被丈夫遗弃,情绪悲观,几欲轻生。法律援助介入后,注重延伸拓展服务内容,承办人通过专业法律技能和人文关怀,积极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疏导受援人心理郁结,帮助其走出困顿,重燃对生活的希望,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服务体验感,彰显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