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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马某等10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 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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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马某应聘到某公司任电话咨询销售,月工资底薪1800元加奖金。 2017年7月任置业顾问,工资底薪3000元加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7日,马某却被某公司开除。理由是马某散布谣言,这个莫须有的辞退理由令马某难以接受,更雪上加霜的是某公司拖欠的工资和销售提成也不予发放。之后,与马某有类似经历的10名农民工一起,不畏严寒,多次反复向某公司催要拖欠的工资款,对方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

马某等10名农民工先后到平舆县信访局、县政府清欠办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甚至采取围堵等过激方式要求及时解决问题。同时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下发文件开除了索要工资的全部农民工。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以某公司负责人付某给讨薪员工出具欠条收场。这对农民工而言仍旧是画饼充饥,看来试图通过温和的调解方式讨要工资是不可能实现了,这时候他们想到了诉诸法律来维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3月18日,马某等10人来到某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都是农民工,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平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王爱珍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第一时间会见受援人,并及时安抚受援人的消极情绪,让他们坚定依法维权的信心。承办律师经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由于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某公司根本就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这就让受援人想打赢官司,变得尤为不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必须寻找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将寻找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作为援助工作的突破口。然而,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却很难找,因为某公司根本就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再次深入交谈,抽丝剥茧,梳理并列举有可能找寻到的、并有助于法院认定受援人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社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为了找到受援人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承办律师先后到多个地方收集证据。1、到平舆县人民政府清欠办调查该部门前期掌握的案件情况及相关文件;2、到平舆县信访局与接访人员进一步沟通。县人民政府清欠办和县信访局出具了相关信访材料、转交材料等相关证明。3、引导协助受援人找寻在某公司项目部工作时的证据:(1)工装、工牌、工作证、名片、客户来访信息本,(2)客户来访信息本、下班签到打卡记录本、点名记录本,(3)早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每次开盘售楼部录制的工作视频,(4)受援人银行卡交易流水(某公司通过银行代发工资),(5)受援人制作的谈话录音(与某公司总经理丁某谈话讨要工资),(6)某公司为了摆脱员工追要工资仓促之下下发开除受援人清出营销队伍的文件。 总之,凡事对受援人有利的、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援助律师尽最大努力去搜集证据。

证据材料固定后,2018年4月20日,马某等10人前去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第一次开庭时,某公司提出双方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甚至,某公司派驻该项目部的负责人付某也不承认是他公司的员工,是付某的个人行为。第一次开庭后,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追加平舆县上河城为第二被告,上河城向仲裁庭提供了它与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证明了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全程独家总代理,全体营销人员的工资、奖励、提成由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负。

2018年6月5日,平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裁决某公司承担给付2018年1月份工资及拖欠的销售提成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52580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定赔偿,承办律师再次为马某代理此案。

2018年6月6日,承办律师协助马某起诉到县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被告支付拖欠销售提成工资21360元及2018年1月份工资1097元,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123元等诉讼请求。

2018年7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双方是否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销售提成21360元,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2018年1月所欠工资1097元,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81.4元。

本案中,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为马某挽回经济损失52138.4元;此项法律援助案件共为10名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483837.9元。判决后,某公司依法履行了全部赔偿金,10名受援农民工对办案结果及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集体讨薪案,涉案人数多达10人,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案件承办难度大,调查取证工作量重。无书面劳动合同、取证难是农民工讨薪这类案件的难点。农民工普遍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弱,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事件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发生恶性事件。本案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本着“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农民工利益至上”的职业理念和高度负责精神,认真研判案情,深入调查取证,耐心细致,积极协调,农民工最终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力争实现让每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从而坚定了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树立了法律援助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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