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 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5日22时40分许,忙完一天水果零售生意的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某县某小区大门口时,与刘某醉酒驾驶的豫Q767xx号小轿车(车主为其父亲)追尾相撞,造成盛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盛某入院治疗后,胸3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骨髓损伤、高位截瘫,被鉴定为身体二级伤残,且终身护理依赖。这个结果给盛某精神上造成巨大打击,甚至萌生轻生念头。同时,因治疗花去了135916.06元的医疗费,本就不宽裕的家里更是雪上加霜,债台高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4月10日,身心俱疲的盛某委托其丈夫蒋某向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家庭生活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和范围,当天予以受理并指派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某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蒋某。蒋某完全是一副被生活重担压垮的神态,满面愁容,整个谈话过程长吁短叹。蒋某陈述,十几年前因孩子多,家中相当贫困,遂来县城做些小生意,刚开始卖凉粉、干货,后又贩卖水果,为给孩子更好的教育资源,把孩子接来身边在县城读书上学,就这样,日子慢慢好了起来。近几年,盛某夫妻二人生意也是越做越好,也换上了电动三轮车,长女上了大学,长子上了高中,学习都还不错,不曾想却遭遇了如此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盛某不仅生活不能自理,连脾气也不好了,甚至还有轻生的念头。蒋某不仅要照顾盛某,还要挣钱养家,供孩子求学,生活的重担一下子压在了他一个人的肩上,早已不堪重负。承办律师随后随同蒋某去看望盛某,盛某的现状着实令人震惊。因整日躺在床上动不能动,身体早已经变形,面目浮肿,眼内流出对生活的漠然和绝望。屋内陈设简陋又杂乱无章,散发出难闻的气味。承办律师又再次盛某询问了案件相关情况,认真审查了现有证据,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盛某的损失数额巨大,肇事车辆仅投保强制险,肇事司机刘某虽二十几岁,但离婚且名下又无任何财产,加之醉酒驾驶应承担刑事责任,赔偿能力极弱。再者,盛某的损失是否适用城镇标准及实际车主刘某父亲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是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及时整理了案件证据。随后,承办律师立即起草起诉书并在法院立案,为确保盛某权益最大化,承办律师就关键事实及时与法官进行了沟通。
2019年4月12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原告诉求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争议焦点进行,对方发表了盛某为农村户籍应适用农村标准,车主刘某父亲将车辆交给有驾驶资质的女儿刘某,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经承办法官核实,盛某夫妻从2003年起在遂平县某路东段租房居住至今;2、通过法官到刘某父亲(未出庭)户籍地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邻居说其常年在外打工,后通过电话联络,采用邮寄方式将诉讼文书寄给在外打工的刘某父亲的这一事实,综上可以看出刘某父亲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致使女儿刘某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庭经法官主持,盛某与某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盛某经济损失118000元。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盛某在县城居住一年以上,应使用城镇标准;刘某父亲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存在过错,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月14日判决刘某、刘某父亲赔偿盛某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全部经济损失1110402.15元。
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交强险部分已赔偿到位,刘某不服判决上诉,此案目前已发回重审,正在审理中。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但事故后果严重,受害人遭受了身体、精神上的双重创伤,又面临巨大的经济和生活压力,而肇事者赔偿能力极弱,赔偿主体如何确定、受害人能否适用城镇赔偿标准,受援人面临的僵局如何化解,困难重重。针对本案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通过与法官沟通确认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车主刘某父亲的情况,到交通管理部门查阅事故处理卷宗,到盛某夫妻租住地核查实际情况等逐步解决,为受援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受援人对此调解结果十分满意。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帮助,让盛某重新树立面对生活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