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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对王某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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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生,男,外来务工人员,于2020年 3 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职位为打石粉师傅。入职以来,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生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会保险。

2020年3月12日10时,王某生根据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在该公司位于紫金县某镇某石场操作运送带时,右拇指被绳子勒伤,造成王某生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生被紧急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因伤势较为严重,需住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离断伤。在王某生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仅支付了治疗费,未向王某生支付生活保障金及住院伙食费,也未对王某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进行支付,甚至推脱不予理睬。

2020年4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紫人社认工[2020]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生构成工伤。2020年7月3日,广东省河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河劳鉴初字[2020]136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王某生工伤事故导致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6月5日。

随后,王某生带着上述材料多次与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是,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推诿,拒绝与王某生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严重损害了王某生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30日,王某生向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河源市紫金县法律援助处受理该法律援助申请并决定予以法律援助,同日依法指派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辉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0年8月10日与受援人王某生面谈,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及其诉求。承办律师了解到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与王某生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王某生购买工伤保险,王某生在公司工作时间较短,工资报酬还没确认和发放。同时,承办律师向王某生了解到其核心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赔偿。

承办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及上述材料分析,告知王某生可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受援人王某生明确表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2000元;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7.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000元;8.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166.67元,合计人民币175866.67元。随后,承办律师根据受援人王某生的上述请求起草仲裁申请书,制作证据清单及完善证据材料。

2020年8月11日,承办律师代为向河源市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20年8月17日,河源市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向王某生出具紫劳人仲案字(2020)40号受理通知书,并定于2020年9月3日上午9点30分在仲裁庭开庭审理。

河源市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承办律师就仲裁请求内容尝试与被申请人沟通,看能否通过调解解决此事。但双方对申请人王某生的平均工资如何确定这一焦点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其中,申请人要求按照月工资7000元计算工伤赔偿,而被申请人否认王某生的月工资为7000元,认为王某生的工伤赔偿应按照河源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妥。承办律师根据本案事实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法条,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并结合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综合方面入手,先和申请人王某生做释法工作,告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月工资7000元是双方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证据,难以被采纳。因此,承办律师建议申请人王某生为了降低维权成本,避免“诉累”,可参照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工伤赔偿。申请人王某生考虑之后,表示同意采纳上述建议。随即,承办律师又与被申请人协商,告知被申请人如按照河源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赔偿标准不符合申请人实际工作情况,也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双方本着公平、平等协商原则,参照河源市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325元作为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后经承办律师多次反复协商,最终双方采纳承办律师的建议,参照河源市2019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325元作为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2020年9月3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如下:2020年3月12日,王某生在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过程中受伤。后经紫金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2020年7月3日,河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评定王某生伤残为玖级。现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劳动争议案件[紫劳人仲案字(2020)40号]案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确认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支付王某生因工伤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

二、基于王某生工伤受伤情况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等事宜,现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王某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正(小写¥:125000.00),此笔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日内,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王某生银行账户。

四、王某生收到本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后二天内,应向河源市紫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劳动仲裁,并且日后不得再向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因本次工伤事故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得再提起仲裁、诉讼。

双方均明白本协议条款内容,不存在欺诈、胁迫和误解。

签订调解协议当天,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王某生转账人民币125000元,王某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情况事实相对清楚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楚和明确,但是双方对王某生受伤前的平均工资难以确定,同时,因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占据用人单位优势地位,一直推诿,拒绝与王某生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严重损害了王某生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在双方调解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根据本案事实及查阅大量相关案例、法条,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并结合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综合方面入手,多次与被申请人平等协商、共同探讨案件。最终,促使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定调解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生工伤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25000元。签订调解协议当日,被申请人紫金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即已向王某生转账人民币125000元,使得王某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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