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四川省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四川省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5年,周某与钟某的父亲钟老某登记结婚,2011年10月,钟老某去世。2006,钟某与林某恋爱同居并非婚生育一子,2010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林某离婚不离家,二人一直与周某共同生活。

2015年,周某、钟某居住的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某村被整体拆迁后,周某、钟某、林某共同租房生活。2015年12月12日,钟某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周某办理本户拆迁安置事宜,因周某不识字,所有文书均由林某代周某签字确认。2016年,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对周某户(含周某与钟某二人)的房屋、鱼塘及附属设施进行清点核算,并签订补偿合同,周某户获得12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一套和补偿款(该款后被林某实际领取占有)。2018年3月,因家庭纠纷,林某、钟某将周某从共同租住房赶出,钟某也不配合周某办理安置房收房手续,导致周某无家可归。

周某向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依法维权。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规定,受理并审核通过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及时指派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吴律师为周某提供民事代理法律援助,帮助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承办律师与周某联系沟通,了解其诉求,分析法理,帮助周某充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律师对案情研究后认为,安置住房与补偿款系周某与钟某的家庭共同财产,其有权主张对上述补偿款和房屋进行分割,林某实际领取了补偿款,与钟某共同占有、支配该款项,钟某与林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收集了以周某作为乙方,代表钟某户(含钟某和周某二人)于2016年12月29日与储备中心签订的《征收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对钟某户坐落在某村总面积为570.0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对其中的60平方米采取以房换房并补差价的方式,申请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另钟某户房屋应得补偿款123977.05元。上述证据证明了周某与钟某的家庭共有财产范围,但无法证明林某占有了补偿款。承办律师与周某沟通,阐明证据缺陷,明确诉讼请求,依法向江安县人民法院对林某、钟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承办律师为了证明林某占有补偿款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拆迁补偿资料。拆迁补偿资料证实,周某、钟某因某村整体拆迁,获得120平方米安置住房一套,房屋补偿款、鱼塘补偿款、搬迁奖励共计301445元,该款项已转入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但是转入周某账户的补偿款去向不明,承办律师再次向江安县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调取案涉账户款项的支取手续。银行取款凭证显示:2017年1月19日,周某账户上301465.10元(含利息20.10元)被支取销户,客户签字为“周某”,但领款人联系电话则为林某的电话号码,由此证明该款项系林某实际领取。

江安县人民法院采信了周某及承办律师提交的证据,大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了林某与钟某共同占有家庭共有的安置补偿款,承担对周某的还款义务,并针对钟老某去世的遗产进行了分割,确认安置补偿款在扣除共同生活开支后尚余271706.2元,判决周某、钟某各应分得135853.10元,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诉争安置房因不具备分割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另案处理。

林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江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周某的申请,继续指派吴律师担任周某二审代理人。二审中,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林某自愿撤诉并出资办理接房手续并装修好供周某使用。在二审调解结案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帮助周某向当地镇政府申请以周某名义接房,将安置房登记为周某与钟某共同所有,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法与情两方面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维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存在三个难点:一是安置房尚未交付无法分割;二是现有的合同仅对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而鱼塘及附属设施补偿情况不明,无法主张权利;三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补偿款被林某占有。承办律师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调查令,取得了本案关键证据,厘清了争议财产,通过诉讼的方式帮助周某得到了安置补偿款,并切实解决了周某年老无居的难题。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