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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解某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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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解某某十三周岁,于某某是其母亲。于某某与前夫解某于2019年3月27日经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由解某自行抚养孩子。调解书生效后,解某未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抚养孩子的义务,解某某也不愿意与其父亲共同生活,一直由其母于某某照顾。于某某因为疫情期间照顾孩子,无法分身去找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协议离婚后解某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于某某就抚养费问题与前夫解某沟通多次,但是解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

2020年7月3日,无奈之下,于某某带儿子解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获取解某某的抚养费,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解某某现在十三周岁,上初一,肛瘘手术一直未能完全恢复,随着学习费用的提高,生活成本不断加大,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另外,解某某的母亲于某某患有轻度抑郁症、胃炎等多种疾病,根本没有能力给予孩子经济上的支持,如果解某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标准给付抚养费,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于某某,解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协助其准备好相关申请手续后,审批通过,并立即指派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该所指定具有专业水准的徐少辉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

徐律师接到案件后,首先与于某某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沟通后得知其诉求:一、解某应将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二、解某应每月支付给解某某抚养费2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民法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要发挥家庭的弱者保护功能,强调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法律上也支持在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发生困难时,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当初协议离婚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安排,并不妨碍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对于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同样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0年8月4日,甘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解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如下:于某某与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解某某由解某自行抚养,于某某不拿抚养费,解某在离婚后并未按协议履行,孩子生病不给看病。因孩子现在读初中,为了不影响孩子学业,有助于孩子成长,孩子自离婚后一直由于某某抚养,故要求被告给付解某某抚养费每年30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解某辩称,不同意给付,也没有钱,孩子在离婚后确实一直在于某某处生活,孩子也不跟自己,同意每年给付解某某抚养费5000元,能给到孩子十八周岁时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某某与解某于2019年3月27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男孩解某某由被告解某自行抚养,自离婚后,解某某一直与其母亲于某某一起生活,解某给付过抚养费1000元。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均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能够独立生活之前,不论是离婚以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均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父母都不能免除该项义务。原告解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于某某生活,但是抚养权还是归父亲解某。因解某某已经十三周岁,故对本案原告解某某要求被告解某支付抚养费而且不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原告解某某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学习、生活各方面费用在逐步增加,庭审中被告同意每年给付500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原告解某某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为每月800元更为合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解某给付抚养费600元(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7日,已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000元),并自2019年5月28日起每月月末给付原告解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因抚养子女教育、生活等问题所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案。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从法律角度解决受援人请求抚养费的问题,更从家庭和睦及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帮助受援人处理其与父亲的亲情关系。法援律师对解某某的父亲解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处理好家庭的内部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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