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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储某劳动关系及工伤确认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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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2日,储某受聘于浙江省温州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鹿城区某时尚美足皮鞋厂,并担任保安一职,工作职责为日常安保服务。

2010年10月4日凌晨5时30分许,储某在夜间值班时发现两名小偷入厂行窃,在阻止过程中遭小偷推搡倒地导致当场昏迷,后被送至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颞地公布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枕叶脑挫裂伤伴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眼右侧偏盲,右侧中耳乳突炎等病症,并于10月29日接受手术治疗。后因无钱继续医治,于11月13日出院在家休养并接受后续治疗,期间因伤势并发症而多次入院接受治疗。2010年10月4日,储某自行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要求确认与提供制服和培训的温州市鹿城区保安公司双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保安公司提起诉讼,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认定保安公司与储某的劳工关系。后保安公司提起二审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储某与保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作为全家主要经济来源的储某,受伤后一直卧床养病,一下子没有了收入,而二审判决后保安公司更是拒绝一切赔偿或补偿,医疗费用没了着落。万般无奈之下,储某来到了温州市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卓予拉律师接受中心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2011年9月7日,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见面了解案情,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工作。9月20日,承办律师依法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温州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劳动仲裁委两次组织开庭,但由于案情复杂没有当庭裁决。同时,为了节约时间,协助受援人于2011年12月12日到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提起工伤认定。

2012年1月16日,由于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能结案,承办律师依法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诉讼。此时,几家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面对法院的通知视而不见,拒绝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了普通程序。为了能顺利完成送达程序,承办律师前后两次自行前往被告企业所在的温州鹿城工业区开元路26号蹲点守候,协助法院工作人员将法律文书顺利送达。之后,法院于2月24日、3月13日和5月22日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据充分的事实证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法定的薪酬发放、日常管理、工作成果享受等判定因素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法院于6月6日作出(2012)温鹿民初字146号一审判决,认定储某和温州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温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等存在劳动关系。7月25日,温州市人社局作出(2012)温人社工认152号决定书,认定储某因工负伤。8月29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2)温劳鉴1228号鉴定结论,认定储某劳动能力为四级伤残。

2012年9月14日,承办律师依据上述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以及鉴定报告向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要求企业方承担工伤待遇补偿责任。然而,几家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为了尽量拖延时间,共同聘请律师不仅针对工伤认定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而且还针对生效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企图利用法律程序制造人为障碍,并希望能推翻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由此暂时中止。复议过程中,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办理了减免手续,并作为代理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对企业提出的无理复议要求逐一进行了反驳。同时又带着受援人到法援中心办理再审案件法援申请手续,代表其两次出庭参加再审审理,据理力争,阐述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和事实依据。2013年1月28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2012)温政行复81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同年2月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温民申字第107号裁定书,采纳承办律师全部抗辩意见,依法驳回企业方的再审申请。

2013年2月5日,企业方继续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果,承办律师继续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案件。4月27日,鹿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13)温鹿行初字第28号判决,驳回企业方的诉讼请求。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恢复审理。

受援人储某由于受伤后一直在家保守治疗两年多,病情出现反复并陆续出现了高血压、癫痫、糖尿病等症状,在老家多次病危入院。期间,受援人还瞒着家人偷偷跑到温州企图找企业方理论,后因病发迷路而瘫倒在汽车站被好心人收留才被发现。这些遭遇都像无形的利刃,深深穿透了援助律师的心,卓予拉律师为此还自已拿出2000元钱塞给受援人,以缓解受援人一时之急。为了切实解决受援人急需医疗资金的燃眉之急,经过和其本人和家属的讨论,承办律师决定应诉的同时与对方进行调解协商接触。但是,经过多次碰面协商,企业方不愿提供任何资金支持,维权之路只能“被迫”继续走下去。

2013年8月27日,在拿到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出具的逾期未审结的证明后,承办律师立即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补偿诉讼,要求四家企业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经办法官了解到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赔偿协商,甚至在庭前庭后还耐心疏通企业方法定代表人思想顾虑,但由于公司拒绝任何形式的补偿而使协商谈判告吹。12月27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温鹿民初字第1983号判决书,判决四家企业共同支付工伤补偿款合计302467.59元。

2014年1月13日,企业方不出所料的提起了二审上诉。温州中院办案法官认真仔细查阅案卷后,积极斡旋组织双方调解工作。受援人考虑到执行难度和时间问题,主动降低赔偿金额,仅要求企业各自支付5万元款项,合计20万元即可,但企业主仍然不愿出资和解。同年4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民终字第21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月25日,在确认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企业没有任何支付行为的前提下,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立即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及经办法官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强制执行。5月1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赔偿执行款30余万元全部到位。

至此,距受援人储某事故发生已经过去3年7个月。迟到了近四年的工伤赔偿款,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交付到了受援人储某的手中。

【案件点评】

本案中,受援人储某作为一名外来务工者,面对复杂而繁琐的维权索赔流程,难以想象,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一路陪伴走来,受援人将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受援人从事的是最基层的安保岗位,受伤是由于见义勇为式的因工负伤,难以想象,如果这样的意外事故导致受援人无处求援,社会正义如何实现!

令人欣慰的是,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不仅仅是援助律师付出辛劳,劳动仲裁部门、鹿城法院、温州中院、温州市人民政府等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付出了真挚的关心,这让受援人储某真真切切感受到了社会对于他的关爱和不离不弃,支撑着他等到了法律的公正判决,终于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款。

近四年的等待,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而这一路援助相伴的坚持和执着,正是社会正能量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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