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广东省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对袁某某追索扶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广东省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对袁某某追索扶养费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袁某某经人介绍与在湖南开公司的傅某认识。2003年1月起,两人同居生活,同年10月,袁某某生下儿子傅某某。2007年,袁某某与傅某在湖南老家摆酒举行婚礼。2010年1月8日,袁某某与傅某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8月,袁某某突发脊髓内血管病导致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经多家医院医治均没有治愈。2012年初,袁某某回湖南老家治疗。因傅某不尽扶养义务,生活困难的袁某某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房子卖掉,得款45万元用于生活、治病。

2012年12月,傅某前妻吴某某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其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确认登记于袁某某名下的两间商铺归吴某某所有,并要求袁某某返还卖房款45万元。

2013年10月,吴某某又向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以傅某隐瞒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为由,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判决生效后,吴某某认为涉案的253万元属于傅某、袁某某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追加袁某某为共同被执行人。

2013年4月19日,袁某某以傅某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向赤坎区法院起诉,请求傅某每月支付医疗费3万元及支付扶养费1万元。

2013年12月,赤坎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傅某、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袁某某返还194194元给吴某某;对袁某某、傅某扶养费纠纷案作出判决:傅某向袁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袁某某对两案判决均不服,提起了上诉。

身体的残疾、丈夫的嫌弃、生活的困难及官司的折腾,使袁某某对社会产生了极度的不满和不信任。自2013年3月开始,袁某某先后到湛江市政府、赤坎区政府、徐闻县信访局,市妇联、公安局、法院等部门上访。

2014年1月15日,袁某某向湛江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处当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了广东国诚律师事务所陈月华律师为袁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姚月律师协助办理。

2014年1月21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袁某某诉傅某扶养纠纷上诉案。傅某没有到庭应诉。法庭依法缺席审理。陈月华、姚月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建议法庭依法照顾和维护袁某某合法权益,支持袁某某的诉求。

2014年1月23日,承办法官邀请陈月华、姚月律师律师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分析袁某某案件情况。陈月华律师、姚月律师提出,如按正常程序办案,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照相关法律就可作出判决,快速结案。但如果判决生效后,傅某不履行支付扶养费义务,袁某某岂不是还要在追索扶养费的道路上挣扎?就算袁某某的扶养案件解决了,但还有吴某某起诉牵涉袁某某的几个案子要袁某某偿还债务、返还财产等,必然会拖累袁某某较长时间。为维护袁某某的合法权益,帮助袁某某解决困难,承办法官大胆地提出一个解决方案与陈月华、姚月两位律师商量:考虑到袁某某与傅某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袁某某也有离婚意向,能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将双方离婚、儿子抚养、女方生活困难帮助费支付、财产归属、债权债务负担等问题,一同列入离婚协议中解决,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先由承办法官提出初步具体协议,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律师协助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傅某给袁某某更多的经济帮助和扶养,待双方当事人谈妥离婚协议后,再请示院领导,为袁某某、傅某离婚诉讼程序开启“绿色通道”。两位律师对承办法官提出的方案非常赞同。为解决袁某某的后顾之忧,两位律师还建议承办法官将吴某某起诉涉及袁某某的几个诉讼案件一同列入离婚协议的内容中考虑,并通知傅某、吴某某到法院调解,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14年1月23日,袁某某、傅某到了法院,承办法官将办案设想告诉傅某,希望双方协商解决诉讼纠纷。谈及离婚问题时,傅某、袁某某两人都认为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都同意离婚,但不愿意当原告,担心儿子日后埋怨。经法官、律师解释,傅某同意做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就傅某、袁某某的离婚、儿子抚养、生活帮助费支付、财产归属、债权债务负担等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

袁某某同意离婚,要求傅某一次性支付生活帮助费、医药费、儿子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共200万元。傅某同意给袁某某130万元。法官和律师继续做双方工作,傅某最后同意给袁某某160万元,但要分期支付。袁某某则坚决要求傅某一次性付给160万元,并要先拿到钱再签离婚协议,否则一切免谈。法官、律师在做傅某工作时,傅某谈到他有200万元的工程款执行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是徐闻县政府某单位,但双方签订协议履行期限是2014年4月底。法官、律师抓住这个重要信息作为突破口。律师耐心做受援人的思想工作,积极促进袁某某与傅某的调解。承办法官积极向湛江市信访局反映袁某某案件的情况,向市法院院长汇报袁某某案件办理情况,希望徐闻县财政局先行支付部分执行款给傅某,用于解决傅某支付袁某某经济帮助、扶养费等费用,帮助袁某某解决生活、治病困难。承办法官的意见得到市信访局领导和院长的支持。2014年1月24日,徐闻县政府提前支付100万元执行款给傅某。

2014年1月24日,傅某向赤坎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赤坎区人民法院为袁某某案件开启“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安排法官办理。经法官、律师共同调解,傅某、袁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达成了离婚协议。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傅某、袁某某双方自愿离婚;傅某同意其名下的湖南长沙房子归袁某某所有;袁某某同意其名下位于徐闻县土地使用权归傅某所有;傅某一次性给袁某某经济帮助、医药费、扶养费等费用共162万元;婚生儿子由袁某某抚养,由袁某某收取位于赤坎区海田两间商铺租金作为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

关于袁某某诉傅某扶养纠纷上诉案,由于傅某、袁某某两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经法官主持调解,袁某某放弃对傅某扶养费的追索。

关于吴某某诉傅某、第三人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组织吴某某、傅某、袁某某三人进行调解,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吴某某明确表示放弃对袁某某所有债权的追索。

关于吴某某诉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对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涉及的253万元债务,2014年1月26日经法官主持调解,吴某某放弃对袁某某债务的追索。当天,吴某某向徐闻县法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徐闻县法院当天分别作出裁定,终结傅某、吴某某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执行程序,准许吴某某撤回追加袁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

2014年1月26日下午5点钟,袁某某收到了傅某支付的经济帮助、医药费、扶养费等共162万元,并办理了公证。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标的较大的扶养费纠纷,因该扶养费纠纷还牵涉到受援人丈夫与前妻的多宗财产纠纷,错综复杂。受援人袁某某高位截瘫后丈夫不理不踩,导致袁某某先后向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

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在了解袁某某的生活困境及要求后,及时为袁某某案件开启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快批准,快承办,重调解、重协调,依法、高效、便民利民调解处理诉讼纠纷。承办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大胆创新承办方式,并积极争取政府、法院支持,形成合力,强化调解,最后在保障高位截瘫的吴某某的生活、医疗、扶养费及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的前提下,以离婚总调解为基本方案,化解了袁某某、傅某、吴某某三方当事人矛盾纠纷,成功促进多诉讼案件的调解解决。

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工作,耐心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提出要求,认真考虑调解协议条款,积极协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使当事人和解解决诉讼纠纷,为受援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