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李某玩忽职守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份,汤阴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排查爆炸物品的专项活动。2009年4月16日11时许,汤阴县某村张某家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公安机关对现场提取的尘土进行检验,从中检出黑索金炸药成份,分析爆炸现场系雷管爆炸所致。
本案被告人李某系汤阴县某镇派出所民警,分管爆炸事故所在村辖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名民警,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上级要求开展排查爆炸物品工作,未消除爆炸隐患,致屯庄村发生爆炸,三人死亡”,并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情节、后果等事实不清”,并于2009年12月6日裁定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月19日,汤阴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重审判决宣判后,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自首情节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轻”为由提起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裁定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6月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重审判决,对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辩称的犯罪情节轻微及具有自首态度和表现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第二次重审宣判后,李某再次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李某上诉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李某提出申诉。2019年4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再审终审裁定,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的终审裁定及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的重审判决,并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这是本案第三次发回重审,汤阴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有关要求,汤阴县人民法院通知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某提供辩护。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陈威威律师承办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便向汤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手续,并复印了本案卷宗。
卷宗复印后,陈律师开始了详细的阅卷工作。由于本案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且经历了多次上诉、重审,卷宗材料很多很厚,阅卷工作十分耗费精力。陈律师先用两天的时间,带着思考对全案材料进行通读并进行相应的标记,了解全部案情及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又花了三天时间,着重从证据的“三性”、证明能力及证明力等方面对在案证据进行研判,并按证据种类将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制作阅卷笔录。
2019年5月28日,陈律师在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约见了已期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在刚开始会谈时,被告人李某的情绪比较消沉,他说他以前请过好几个律师,但结果都不理想,现在过去十年了,更是不抱任何希望了,也不再花钱请律师了,想着这次重审并不会有何不同。陈律师知道要想把这个案子办好,必须得让被告人李某重拾信心才行,让被告人重拾信心最好的方法就是案件有新的突破,于是陈律师与被告人李某沟通了这几日的阅卷心得,并依据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提出本案可能的辩点,启发被告人李某回忆案件中的细节。在陈律师的启发下,被告人李某忆起了一个重要细节: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年9月24日宣判两起刑事案件,其中一起为被告人李某所在派出所所长张某,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上级要求安排爆炸物品工作”,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另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就是本案被告人李某,法院认为“李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上级要求开展排查爆炸物品工作”,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结合阅卷情况,陈律师认为这两份判决书很可能就是本案的突破口!因为玩忽职守罪对犯罪主体有明确要求,被告人李某只有符合犯罪主体要件时才可能构成此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虽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要负有排查汤阴县某村爆炸物品工作的职责义务才是适格的犯罪主体。经过分析,陈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重点应该是李某是否负有排查汤阴县某村爆炸物品工作的职责义务,如果没有,那么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当陈律师与被告人李某沟通上述辩护思路时,陈律师发现被告人李某的眼睛都亮了……
被告人李某走后,陈律师再次翻阅了卷宗。经过再次阅卷,陈律师发现卷宗中与“排查爆炸物品”专项活动有关联性的证据仅有二份,其中一份是汤阴县公安局于2009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大排查”专项活动的紧急通知,但该大排查的排查时为2009年2月7日至2009年2月20日;另一份是转发省厅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在该讲话中上级要求的是派出所成立检查组开展排查工作。陈律师对该两份证据分析后认为:第一份“紧急通知”大排查时间截止到2009年2月20日,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汤阴县某村张某家私自储存炸药、制作雷管时间是在3月底至4月初,也就是说存放爆炸物的时间在“紧急通知”规定的排查时间结束之后,故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李某对汤阴县某村负有排查爆炸物品工作职责义务的定案证据;第二份“省厅领导讲话”是从整体上对各个派出所排查爆炸物品工作提出总的要求,并没有对民警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何具体执行由派出所负责安排。汤阴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李某派出所所长)2009年9月24日判决中认为“张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上级要求安排爆炸物品排查工作”,(判决书已生效)可以证明派出所并没有安排爆炸物品排查工作,故此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李某对汤阴县某村负有排查爆炸物品工作职责义务的定案证据。也就是说,卷宗中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对汤阴县某村负有排查爆炸物品工作的职责义务。
陈律师再次阅卷后,将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至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经律所集体研究,决定为李某作无罪辩护。
2019年6月24日,陈律师再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本次会见,陈律师主要与李某沟通了辩护思路和意见。陈律师首先询问了被告人李某对辩护方向的意见,然后与被告人李某沟通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和方案,并告知了法律风险。最后陈律师与李某达成一致辩护意见,做无罪辩护。李某临走前对陈律师说,他的案子经历了这么多年,虽然他希望获得无罪判决,但也知道判决无罪的难度非常大,他甚至已经不抱什么希望,只求能免于刑事处罚,这样他就有机会继续当一名人民警察,他说他太热爱这个职业了!
确实如此,这件案子要想胜诉,难度可想而知。虽然案件的突破口找到了,辩护方向也确定了,但陈律师并没有感到轻松,因为本案的案情太特殊了。本案已是第三次发回重审,距第一次法院判决已过去十年之久,十年间,本案经历了好几轮诉讼程序:两次上诉、一次抗诉、三次发回重审……判决结果多次反复,重新回到原点,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充满艰辛。在这数个判决书中,被告人李某均被判处犯玩忽职守罪,要想判无罪谈何容易!
2019年6月27日,本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被告人李某是否负有汤阴县某村排查爆炸物品工作的职责义务。公诉人出示汤阴县公安局专项活动紧急通知、省厅领导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等数份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陈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一一质证,提出辩护意见:一是在排查爆炸物专项活动中,所长张某未按上级要求对辖区民警安排爆炸物品工作,并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某刑事判决书这项关键证据,用于证明所长张某未按上级要求对辖区民警安排爆炸物品工作,进而证明汤阴县某村爆炸物品排查工作不是被告人李某的职责义务。二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爆炸造成的结果没有刑法上必然直接的因果联系。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庭审活动依法定程序有序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因本案案情复杂,汤阴县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2019年11月4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虽没有采纳被告人李某及陈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但却在量刑中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从法院领取判决书后,被告人李某怀着激动的心情再次来到陈律师的办公室,见到陈律师那一刻,李某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流下了感激的泪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渎职类案件,被告人李某被指控犯玩忽职守罪。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李某做了无罪辩护,主要辩护观点是被告人李某不负有汤阴县某村排查爆炸物品工作职责义务,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为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援助律师反复研读卷宗材料、进行大量检索案例、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向法院申请调取重要证据、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依法出庭据理力争……经过努力,法院虽在定性上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但在量刑上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处被告人李某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李某来说,这是十年以来,经历多轮诉讼程序之后最为满意的结果,也是援助律师不懈努力争取的来之不易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