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株洲市芦淞区肖某,2010年9月6日作为“临时工”应聘到株洲市某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某医院家属小区从事保卫、保洁工作。月工资约定为650元。当时医院规定肖某的主要工作任务是:负责家属小区治安,同时负责看护医院两个药房及一个办公用品库房,小区每天晚10:30锁大门,早上6:30开大门;每天清扫停车坪的卫生,每星期清扫小区三个单元一至九楼卫生。门卫执行1年365天24小时工作制,每天睡觉都在门卫室里。肖某工作期间某医院一直没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底株洲市实施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某医院被合并到株洲市某保健院,2013年3月20日,合并后的株洲市某保健院撤销了家属小区门卫,2013年3月30日将肖某辞退,但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肖某找株洲市某保健院多次协商,但株洲市某保健院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置之不理。
肖某被逼拿起法律武器,2013年5月以株洲市某保健院为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赔偿。2013年6月21日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肖某与株洲市某保健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7月4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8月30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肖某与株洲市某保健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肖某起诉。肖某不服该裁定,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撤销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芦淞区人民法院决定重审后,肖某申请追加芦淞区建宁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仍要求确认肖某与株洲市某保健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该判决,再次上诉到株洲市中级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肖某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芦淞区人民法院再审。
2015年2月13日,肖某来到了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明担任再审诉讼代理人。
援助律师经过深入了解情况,取得了2012年10月1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了《市某医院、市一医院湘安分院资产及债务处置工作协调会议备忘录》的材料,株洲市人民政府对原株洲市某医院的资产、债务作如下处置:市某医院资产分两部分安排,其中南院资产整体安排给B区政府,改造建设为芦淞区建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院资产整体安排给A区政府,改造建设为A区月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株洲市某医院的债务总额为3030.43万元,由株洲市政府、B区政府、A区政府各承担1000万元。株洲市卫生局在这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负责具体实施,因而上述相关方均应该作为原某医院债权债务承继人纳入进来。肖某做梦也没想到,这样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下变成和B区人民政府、A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卫生局(后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株洲市某保健院和二个社区服务中心之间的较量,这对法院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对援助律师无形中增加了巨大的压力
尽管面临重重困难,但承办律师经过审阅相关证据,对确定肖某和某医院的劳动关系、以及对打羸这场诉讼还是充满信心。首先,湖南省高院作出重新审理裁定,证明案件还有胜算的希望。第二,株洲市某保健院在以前的诉讼中提供了原株洲市某医院发放给肖某的工资表,清楚标明肖某工资650元,并有肖某的签字。这对证明肖某和原某医院具有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第三,肖某在某医院上班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前的诉请走入了误区,肖某诉请和株洲市某保健院等部门具有劳动关系成为了法律障碍。
在厘清相关法律关系后,2015年2月13日援助律师为肖某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以B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卫生局、株洲市某保健院、芦淞区建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某医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赔偿。2015年4月5日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45天未作裁决,律师代肖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卫生局、株洲市某保健院进行了答辩,答辩认为肖某是家属小区住户邓某某、宾某某、龙某某私自聘请的,和某医院无关,为了确保被告主体的适格,诉讼期间肖某便分别要求追加家属小区住户邓某某、宾某某、龙某某和原某医院作为被告,但分别被芦淞区法院、株洲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述诉请虽然被驳回,但扫清了相关被告是否适格的法律障碍。
芦淞区法院在进行了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后,经过二次开庭审理,终于在2016年3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遗憾的是主审法官还是按照原来的审判思路,仍然以肖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肖某起诉。征得肖某同意后,援助律师再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援助律师发表了肖某和原某医院具有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为某医院债权债务承继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意见,株洲市中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以遗漏了当事人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再次发回重审。
案件又一次回到了芦淞区人民法院,这次芦淞区人民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重新组成合议庭,又依职权追加了A区人民政府、株洲市A区月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的肖某和某医院具有劳动关系的辩论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认可。芦淞区人民法院终于于2017年1月20日判决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确认了肖某和原株洲市某医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作为被告的B区人民政府、A区人民政府、某计生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肖某9052.7元,共计27158元。
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某计生委和肖某均不服,同时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真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中,肖某自2010年9月6日起在原株洲市某医院家属小区从事门卫、保洁工作,直至2013年3月30日因某医院被撤销而结束工作。肖某从事某医院安排的工作并按劳动成果领取劳动报酬,故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2年10月1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株洲市某医院资产及债务处置工作,并制定了《市某医院、市一医院湘安分院资产及债务处置工作协调会议备忘录》。参照《备忘录》的精神,某计生委作为原某医院的行政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因在处置原某医院资产时未将肖某劳动补偿费用计算,因而应由某计生委、B区政府、A区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是正确的。
这本是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没想到从2013年肖某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到2017年6月20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历时五年,经过七次旷日持久的诉讼,肖某最终才胜诉。
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为申请人肖某提供无私的法律援助。我们之所以为本案提供持续的支持,一方面是基于法律援助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弱式群体利益的基本理念。另一个方面是我们能够紧紧抓住有利证据,在庭上让证据说话,从而说服法官。第三,本案能够取得最终的胜诉,也得益于当事人本人坚定的信念,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勇气,同时能够充分听从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坚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