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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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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14时许,王某驾驶的P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文明路自北向南行至文明路与建新路交叉口处,与理某驾驶的豫PY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王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周口协和骨科医院救治,共花医疗费29640.67元。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理某承担次责任,理某事故车辆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出院后,王某曾多次与肇事司机理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磋商,终未达成和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9年4月23日王某架双拐来到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相关的事故解决办法并准备聘请律师打官司,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值班律师杨小燕热情接待了他,并详细地记录了王某陈述本次事故发生时、住院期间及后续协商赔偿的全部经过,制作了详细的接待笔录,对其进行初步的心里疏导。承办律师经审查某所持材料认为,本案属于与困难群众身体健康、财产密切相关的案件,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系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当即向援助中心孟主任进行汇报,孟主任核实后同意受理,并签订批准了援助申请。援助中心受理本案后,指派承办律师代理本案,直至执行结束。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将王某提交的低保证、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复印,并组织王某填写援助申请材料,考虑到王某脚踝受伤,手续办好后就让其先回家休息。然后,承办律师通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内容联系上了侵权人--理某,向其了解事故经过,并让其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单(含交强险和商业险)通过微信发送过来,并以此确定被告保险公司的信息。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因王某出院时日过长,可能会影响伤残鉴定结果,故本案应争取尽早对伤残进行鉴定,遂于接受指派的次日撰写了民事起诉状、鉴定申请书,到某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同时,本案因王某属已满60周岁以上的人,还存在误工费不予支持的风险。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在工农路田园小区从事安保工作,月收入1300元,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小区物业没有工资表和任职人员签到本等手续。是依靠国家津贴维持生计的群众,没有书面证据证明王某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损失。承办律师经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并走访了王某工作地点的雇主和同事,通过让雇主即本案证人周某出庭作证的方式结合法院深入社区走访调查的形式,证明王某确事故发生前的两年里均在田园小区工作,月收入为1300元的事实,结合鉴定出的误工期限为6个月,实际造成王某误工收入共计7800元。

本案经过保险理赔员组织调解和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经时近4个月,鉴定意见书出来后。2019年11月11日,法院组织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王某的诉请是否合法有据为焦点进行,被告1理某发表了其车辆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现行赔付,不足额部分自己承担的意见;被告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王某住院时已经垫付10000元医疗费,且误工费应不予支持,鉴定费、案件受理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观点。承办律师经核实,王某对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的医疗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误工费、鉴定费是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有证人、鉴定费票据予以证明,故王某变更后的诉请应全部予以支持。

经审理,承办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王某诉请的误工费、鉴定费及其其他合理费用。不久判决书就作出来,受援人王某对此非常满意。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理某均服从一审判决结果,五天内将判决支付金额及时汇到王某银行账户,做到了案结事了,后王某为表谢意特制锦旗送往法援中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类案件,从接待,经调解、鉴定、开庭、领判决,历时小半年,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的应得的合法权益。本案在鉴定、举证中遇到一些困难,但通过承办律师大量收集案例结合实地走访询问,圆满地解决了此案的难点与焦点问题,通过努力得到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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