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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马某涉嫌抢劫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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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9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通知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马某豪抢劫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2017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豪的哥哥马某林为找人打架泄愤,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在西昌市五一九医院门口搭乘被害人郑某驾驶的出租车,后到达西昌市某网吧,马某林进入网吧叫上马某豪一同继续乘坐郑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前往西昌市区。途中,马某林向马某豪展示身上携带的菜刀并表示下车后将以此威胁不支付打车费用,马某豪默认同意。当出租车行驶到西昌市“裕马大桥”高速公路桥洞马道方向10米处时,马某林、马某豪以下车上厕所为由准备离开,因郑某要求支付车费,马某林便持刀威胁,不仅拒不支付车费,还强行抢走车上的中兴对讲机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及现金500元左右。马某豪则捡起一个石头在旁望风协助。马某林将抢得的对讲机投进路边水塘后,携带抢得的手机、现金与马某豪一同逃离现场时,接过马某豪手中的石头投掷,将出租车后挡风玻璃砸出一个洞,逃跑途中将抢得的手机、现金遗失。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

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西昌市人民法院的通知后,立即指派中心律师蒋晓弘办理此案。蒋律师通过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认为认定马某豪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马某豪和马某林的多次供述都表明,马某林将菜刀拿给马某豪看的时候,是和马某豪沟通如何逃避支付车费,未共谋抢劫,马某豪手持石头的主观想法是害怕马某林在逃避车费时和司机发生冲突吃亏;被害人郑某两次询问笔录陈述在马某林抢劫时没有看到马某豪在车身后干什么,记不住车后面的男子说了些什么,也没有辨认出马某豪参与抢劫;其他证人证言、出租车监控视频均无法证实马某豪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基于上述情况,蒋律师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马某豪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在马某豪和马某林的多次供述中对在出租车上马某林拿刀出来给马某豪看的目的都做了一致的叙述,马某林是告诉马某豪他没钱给车费,如果司机喊他给车费,他就拿刀吓司机。也就是说,在看见马某林抢司机的钱之前马某豪根本不知道马某林要实施抢劫,他们没有共谋抢劫,共谋的是如何逃避给车费。马某豪的这一主观想法在起诉书中也予以了认定:途中,马某林向马某豪展示身上携带的菜刀并表示下车后将以此威胁不支付打车费用。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帮助马某林抢劫的行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唯一实施了一个行为,就是在马某林找被害人说没钱给车费时捡了一块石头,站在马某林的后面。据被告人说,他捡石头的动机是害怕被害人和马某林打起来马某林吃亏。马某豪在马某林实行抢劫之前是完全不知道马某林要抢劫的,一直以为马某林只是威胁司机不给车费,那么他捡石头的目的就不可能是协助马某林实施抢劫,也不可能是起诉书中说的在旁望风协助,依此推断马某豪所述捡石头的动机是可信的。

三、马某豪与马某林不构成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主观要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形式表现为两种,一是事前预谋,二是事中联络。在本案中,很显然马某豪和马某林是没有事前预谋抢劫的。之后马某林临时起意抢劫受害人也与马某豪没有任何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联络,马某豪更没有协助他抢劫。在马某林的一次讯问笔录中警察问:“你弟弟是什么时候知道你要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马某林回答:“我抢的时候他才知道的,以前没和他说过,也没想要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这一供述充分说明了马某林抢劫司机是临时另起犯意。马某豪在本案中最大的错误就是在马某林要以暴力方式拒付车费和马某林主观故意突然由赖车费转变为抢劫并付诸实施时没有进行有效的阻止,但这个错误更多的是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而不是法律的惩罚。因此,马某豪与马某林没有共同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帮助马某林实施抢劫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虽然马某豪默认马某林以暴力胁迫拒付车费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但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 “情节严重”程度。马某豪未满16周岁,未达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公私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而不是还没有将所有权转移给被害人的财物。因此,本案中马某豪和马某林用暴力胁迫拒付车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马某林另起犯意所行使的抢劫行为与马某豪无关。马某豪默认马某林拒付车费的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中的强拿硬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因所涉车费金额只有150元,并且马某豪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胁迫行为,其行为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马某豪未满16周岁,未达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蒋晓弘律师多次与西昌市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交流意见,反复陈述马某豪无罪的依据。2017年10月判决之前,马某豪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7年10月30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豪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收到判决书,马某豪激动地对母亲说:“我终于可以做一个正常人了!”马某豪的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被免予刑事处罚,也相信社会还有真情和公平,他们满怀感激地给西昌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了感谢信。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辍学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卷入抢劫的案件。援助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始终。教育、感化、挽救,重心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了实现挽救的目的,一方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观念,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青少年;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关系着孩子的一生,因此必须给予依法、慎重、有别于成年人的处理,律师根据案情,竭尽所能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使其得到一个罪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此外,注重多与犯罪的未成年人父母沟通,使其切实承担对孩子的监管教育责任,改变其与子女沟通少、教育方法简单、缺乏必要的法治教育等现状,引导孩子接受正规学校教育,减少未成年人辍学情况,为其构建和谐、友爱氛围,降低再次违法犯罪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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