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1年初,原告胡某某在家人的介绍与撮合之下和被告刘某某认识,并于同年的9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某入赘原告家生活,婚后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时有矛盾,家庭生活中的积怨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由此引发离婚纠纷。
2020年5月13日,胡某某及其父亲来到湖北省京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帮助他们解决这起离婚纠纷。京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审查了受援人的基本情况,受援人胡某某是智力受损的残疾人,被刘某某嫌弃,且经常受到威胁恐吓,胡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规定。京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该案,并指派永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万家荣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收指派后,多次到受援人所在的村里走访、与受援人和受援人的丈夫进行了沟通,并帮助受援人收集了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承办人了解到,受援人胡某智力存在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早年的婚姻大事全凭父母做主,受援人胡某的丈夫本身性格孤僻,与原告结婚也全是家人亲友的撮合,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心所愿;受援人与其丈夫虽育有一子,但并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受援人丈夫刘某某因受援人是残疾人就时长流露出对受援人的嫌弃之意,二人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由于受援人的丈夫刘某某入赘受援人家中,因此夫妻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受援人父亲的工作收入。2019年受援人胡某某父亲因意外失去了右臂,家庭的收入一下子陷入了困境,此时受援人丈夫刘某某不仅没有挑起整个家庭的重担与责任,反而自暴自弃,整日在家无所事事,打砸财物,经常对受援人胡某某和其家人恶语相向,威胁恐吓,村委会也是多次调解无效。
承办人了解案情并在帮助受援人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和材料后,向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京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受援人胡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判随原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此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原告胡某某生活,并由原告方监护,被告刘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胡某某的监护责任由原告胡某某的父母亲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其配偶时,应先通过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最终达成的调解结果也与上述法律规定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