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XX厂500余名职工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厂成立于1958年,2011年该厂整体拍卖,刘XX通过拍卖取得了XX厂及XX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但拒绝支付2008-2011年430名职工及2011—2014年244名职工的相关经济补偿金、生活费、出勤奖及相关保险费用,尹XX等5名职工代表代表500余名职工向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了苏人社仲案字2014第3号裁决书支持了职工请求,XX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2月4日在维权受困的情况下,尹XX等5名职工代表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郴州市苏仙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涉案职工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时间跨度长,苏仙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慎重考虑对500余名职工的维权提供了法律援助。由于受援职工人数众多,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就成了首要难点,法援中心、职工所属社区、案件承办人多次集中联合办公,加班加点办理法援审批手续,指派了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的龚和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吴志律、王程等3位律师共同承办该案件。承办人受理该案后,审查原告XX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分析裁决结果,归纳要点并多次召集职工诉讼代表人座谈,核实相关案情,总结案件存在的问题:1、职工委托尹XX等5名仲裁申请代表人的委托书手续不全;2、职工在岗时因不断有人退休、离职、转岗情况,每名职工的诉求、应得待遇存在差异,案件事实没有理清;3、参与申请仲裁的详细职工名单在裁决书中没有体现,只列了5名申请仲裁代表人,导致裁决书将来无法执行;4、职工事实劳动关系和支付2008-2011年经济补偿金认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针对存在的问题,承办人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补强,最终找到了关键证据:1、XX有限公司盖有公章的2008-2011年工资表册;2、XX有限公司盖有公章的2008-2010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名单汇总表;3、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庭审笔录、调解笔录。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又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一是有些职工联系不上,有些职工在此期间死亡,职工人员名单有较大变动,承办人经过细致核实,通知确定死亡职工继承人参与诉讼的人员;二是在仲裁时有37名职工没有参与仲裁,在诉讼中追加了这37名遗漏职工为被告,对于部分职工找不到人或拒不参加的,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程序通知参加诉讼。因此有部分职工对此不理解,认为法院是故意拖延时间,聚众准备上访,经承办人和法院耐心解释,得已平息集体上访事件;三是在公告期间,有部分职工即将退休,但XX有限公司拖欠社保未交纳,职工与原告XX有限公司领导层发生了对峙,伴有轻微暴力拉扯冲突,危险局势一触即发,所幸派出所及承办人闻讯及时赶到冲突现场,制止了事态发展;四是XX有限公司有部分资产设备准备转让,有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职工再次与XX有限公司发生冲突,承办人及时劝阻职工理性维权,同时忠告欲购买设备的商家慎重考虑购买事宜,使XX有限公司转移变卖资产的预谋未能得逞。
案件开庭审理的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2008-2011年XX厂破产期间,职工被安排在XX有限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承办律师认为XX有限公司是未破产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不影响公司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有的债权债务公司应一并承继,破产清算组越权代表XX有限公司作的答复违法、无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也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二是对2011-2014年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244人的经济补偿问题。承办人认为在仲裁程序中,庭审笔录已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三是2008-2014年职工每出勤一天计一元的出勤奖发放问题。承办人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必须先前置裁决的法律依据,只要仲裁委查明确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4年,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且出勤奖早已造表通过了财务审批,只是最后没有发放而已;四是是否应该发放离职职工待岗生活费问题。承办人认为72名职工的离职申请不是自愿书写,是机械厂无工可开被迫离岗,且注明了继续保持与原告XX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应当享受不低于失业保险数额的待岗生活费,在仲裁时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出尔反尔。
一审苏仙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责令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2008-2011年430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2011-2014年244名职工经济补偿金;支付2013-2014机械厂72名职工长假生活费;支付2008-2010年521名职工出勤奖。合计支付费用为4401975元。
原告XX有限公司不服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继续指派一审承办律师代理,二审焦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XX厂破产清算期间被安排到XX有限公司就业的430名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得到经济补偿,由谁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30名职工是否应先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二是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是243人还是244人,是否应对该部分职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三是机械厂的72名职工在停产期间是否应当发放生活费,按什么标准发放,72名职工递交的离职申请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能否免除原告发放生活费的责任;四是2008年至2010年的521名职工出勤奖是否应当发放,由谁发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该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基本维持一审判决,责令原告XX有限公司支付4项经费合计4401975元。经法律援助律师与XX有限公司多次协商,在苏仙区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的情况下,2017年8月9日苏仙区人民法院将3821475元执行款现场兑现给568名维权职工。
【案件点评】
(一)本案由于涉援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时间跨度长,维权职工耐性已被消磨,不满情绪已达暴发临界点,稍有不慎将会酿成群体事故,所以在承办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耐心安抚职工情绪,第一时间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把握时机及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案情的关键和要点,引导职工运用法律武器理性维权。
(二)承办人一定要熟知劳动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熟练运用诉讼技巧。
(三)引导群众收集提供证据或线索,靠证据说话,本案因收集到关键证据,原告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全都被驳倒,较好的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