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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谢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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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某是江西籍来穗农民工,2006年起在某来时装公司上班,2010年辞职回老家。2013年3月入职某玛时装公司(与某来时装公司在同一经营地址),从事“打边”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7年3月至2022年2月,但公司没有将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交谢某某持有,导致谢某某认为自己系与广州市小某地时装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小某地时装公司与某玛时装公司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以及雇请的员工完全相同。2019年5月,谢某某因精神疾病开始请病假(其后取得二级残疾证),公司多次准假到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18日,谢某某向公司提出复工申请,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谢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是辞退,此后谢某某再无法进入工作厂区。

为此,谢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自行到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小某地时装公司向其支付:1.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20日的病假工资17100元;2.2013年3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2300.2元;3.2013年3月8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478.7元。合计135878.9元。

2020年3月18日,谢某某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谢某某追讨病假工资,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项追索劳动报酬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规定,决定给予谢某某法律援助,于2020年3月19日指派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卫青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谢某某会面,仔细审阅了谢某某的案卷材料。承办律师发现,谢某某提交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历史明细等证据显示,其2006年至2010年期间的工资由某来时装公司发放;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工资由某玛时装公司发放,工资发放至2019年6月止;2006年至2020年1月期间的社保缴费单位分别是某来时装公司、某玛时装公司和小某地时装公司。通过查询某来时装公司、某玛时装公司和小某地时装公司的商事登记资料及向受援人调查了解案情等,某玛时装公司和小某地时装公司是属于一套人马两个招牌的关联企业。承办律师认为应追加某玛时装公司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并为受援人谢某某起草了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于2020年3月27日提交仲裁庭,追加请求为:裁令第二被申请人某玛时装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小某地时装公司对拖欠申请人的赔偿金、病假工资、医疗补助金共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当天仲裁委即接受了受援人的追加申请,并依法同意受援人追加某玛时装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向某玛时装公司发出了仲裁应诉材料。

考虑到谢某某不仅希望得到仲裁请求的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还希望被申请人向其出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备的证明,以便尽快办妥领取手续,承办律师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后,针对谢某某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了认真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情况,谢某某与本案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此种情形下应该考虑如何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劳动权益。其中:1.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谢某某患有二级精神伤残,取得了相应的残疾证,但并无证据显示谢某某的这一疾病与被申请人或谢某某的工作岗位有任何关联性,且无相应法定机构作出工伤认定,谢某某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申请人基于谢某某长期请假无法正常工作、无法提供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而向谢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因此,谢某某主张被申请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欠缺充分理据。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谢某某即无法进入工作厂区,双方劳动关系自此已实际解除。因此,谢某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张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谢某某希望被申请人向其出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备的证明,以便尽快办妥领取手续,而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才有可能尽快实现受援人的这一诉愿。基于以上分析,承办律师建议谢某某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谢某某表示同意。但两被申请人却不同意庭前调解,并且提出虽然公司批准了申请人的请假,申请人并未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医院病历等证明,因此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

2020年4月24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本案开庭审理。针对两被申请人的意见,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病历、医院证明等材料为由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之所以同意在申请人的请假单上签批,就是因为其事先已经审核并确认了申请人的请假文件包括病历等证明材料属实,否则其不会批准申请人的病假。因此,被申请人在请假单上的签批行为,反证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病历等证明材料。2.无论申请人当时请病假有无提供病历、医院证明等,都不能否认申请人当时确实生病了并已向被申请人请假的基本事实。(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属于自动离职,没有事实根据。1.经庭审查明情况,被申请人陈述其想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给申请人看了自动离职通知书、劳动关系解除确认书等文件,但申请人不同意且不签名。2.被申请人在2020年2月20日单方解雇申请人的理由,不能以其庭上的单方陈述为准,而应以其在解雇当日提供给申请人的有关文件上记载的理由为准,即被申请人是以辞退为解雇申请人的理由。(三)本案两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1.根据有关商事登记和庭审查明,可以确定两被申请人之间属于关联企业关系。2.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虽然是与某玛公司签订的且未到期,但小某地时装公司自2020年1月即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保,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小某地时装公司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现为申请人的用人单位。3.两被申请人确认自2020年1月以来,小某地时装公司承接了某玛公司的所有业务,也将某玛公司的所有人员转移到了小某地时装公司。

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在仲裁员主持下,承办律师耐心做三方工作,阐明利弊,两被申请人最终同意调解,本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签署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0﹞2106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小某地时装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某玛时装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谢某某调解款46525元,该调解款已扣除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申请人放弃本案仲裁请求,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争议已经解决,互不追究。

2020年4月27日,谢某某已按时拿到了全部调解款并已经顺利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案件点评】

本案是患病劳动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解除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建议受援人追加某玛时装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被仲裁庭采纳;其次建议受援人调解结案,因为受援人不仅希望得到仲裁请求的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还希望被申请人向其出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必备的证明,以便尽快办妥领取手续,而只有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才有可能最快实现受援人的这一诉愿。被申请人起初不同意调解,承办律师有理有据地提出了相关代理意见,促使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并在承办律师的努力协调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正是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仲裁策略,最终实现了受援人的仲裁诉愿,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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