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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未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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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受援人未某,女,1956年出生,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二龙村。未某与儿子辛某一家共同生活。2009年,辛某夫妇到大兴安岭某林场打工。2010年,未某带着两周岁的孙子搬至龙江镇北苑小区居住。

2012年10月,辛某夫妇向林场请假回龙江探亲。一家团聚,其乐融融。然而,一起交通事故摧毁了他们原本幸福

美满的生活。2012年11月9日早上,辛某夫妇搭乘司机谢某的轿车出门。10点10分,在行至龙甘路与齐北公路交叉路口时,谢某的轿车与一辆大挂车相撞,大挂车推碾轿车至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又与一辆警车相撞。辛某当场死亡,辛某的妻子李某被甩出车后卷入谢某的轿车车轮,经抢救无效死亡。

作为本案的诉讼原告未某,一个已年近花甲的老人,面对儿子、儿媳妇一双鲜活生命突然离世,未某既要面对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又要拖着多病的身体,抚养年幼的孙子。祖孙二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政府的救济和一些好心人帮助来维持生活。生活的重担、精神的重创加之本人身体多病已经令老人不堪承受了,以后还有许多困难等着这一老一小去面对。

2013年11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轿车司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未某、其孙子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轿车司机谢某、大挂车车主王某、大挂车司机于某、肇事轿车保险公司和大挂车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14年1月27日,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肇事司机谢某、大挂车保险公司赔偿未某、辛某共计824,206元。

2014年2月21日,大挂车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提出死者辛某夫妇生前是农村户口,不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被抚养人未某在农村有耕地,不应赔偿其生活费。2014年5月2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从没经历过打官司、不识字不懂法的未某,一下子就没了主张,既着急又无助。2014年6月20日,她找到了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哭诉着:“我可怎么办?被告上诉了,案子发回重审,难道我们祖孙俩得不到赔偿吗?这可让我们怎么活呀?”工作人员一边安慰她不要着急,一边向她解释,虽然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开辟了“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把受理审查时限缩短为1天,审查完材料后,当天就对未某给予了法律援助,指派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承办,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当即指定办案经验丰富的付晓岩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付晓岩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未某,看着头发花白的未某和她年幼的孙子,付律师深深被触动,将心比心,谁能不痛?这一老一小,激起了付律师强烈的责任感和斗志。付律师详细地阅读了案件材料,认真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明确了答辩要点。一是二位死者的赔偿金应按城镇户口计算;二是被扶养人未某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三是李某在这起事故中由“车上人员”转为“车外人员”,以此向肇事轿车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确定了答辩要点后,付律师到派出所、社区、幼儿园取证,证实未某祖孙已在城里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她们的生活费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付律师又申请人民法院到大兴安岭某林场调查辛某夫妻二人是在城镇打工居住还是在农村打工居住。经查证,二人属于在林场施业区山上打工居住。付律师又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三辆事故车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投保期限内。因为未某不懂法,在一审中,她只将肇事轿车和大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而没有追加警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付律师及时要求追加,法院对律师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警车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属于他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对未某的索偿十分重要。

2014年9月17日此案在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经过三个多月的精心准备,付晓岩律师在法庭上辩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围绕死者生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劳动能力、李某为“车外人员,提出要求轿车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应以最后审理时间确定赔偿标准”等要点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付律师依据法律据理力争,龙江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付律师的大部分答辩意见,并以2014年标准计算赔偿金。2014年10月16日,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大挂车保险公司)赔偿未某、辛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89,235.8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警车保险公司)赔偿未某、辛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177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肇事轿车保险公司)赔偿未某、辛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2,407.35元。四、被告人谢某赔偿未某、辛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46,221.85元。”付律师的答辩意见中,只有“以城镇标准计算计算赔偿金”这一请求没有被法院采纳。判决中未某、辛某应得赔偿金共计746,042元。

得知判决结果的付律师和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都感到十分欣慰,付出的辛苦没有白费,判决结果是比较理想的!未某对判决结果也很满意:“这些赔偿金能让我把孙子养大,我知足啦!”

然而,肇事轿车保险公司仍不服判决,于2014年10月31日提起上诉,认为李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赔付,要求撤销判决中要求其公司赔付的事项。2015年2月3日,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再次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儿子、儿媳妇去世已经三年,未某一分赔偿还没有得到,又面临着重审。心力交瘁的她,快要丧失希望了。这时,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一定会支持她维权到底,付晓岩律师也鼓励她,一定会有拨云见日的一天!

2015年6月12日,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付晓岩律师承办此案。这一次,县法援中心与付律师研究决定,为了尽快帮助这一老一小解决燃眉之急,他们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好在这次审理非常快。2015年7月10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三家保险公司及被告人谢某赔偿未某、辛某共计746,042元。

肇事轿车保险公司仍不服上诉。2016年1月13日,龙江县法援中心第三次指派付晓岩律师为未某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2016年1月21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2016年6月初,未某祖孙获得大挂车保险公司的赔偿款289235.8元。7月3日,未某祖孙获得肇事轿车保险公司和警车保险公司赔偿款210584.35元,未某祖孙的生活得到了保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援助律师急受害人之所急,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了赔偿数额计算依据、及时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均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人及三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承担了相应法律责任。案件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未某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案的诉讼历时四年之久,从立案到执行,历经两次重审,工作量较大。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倾情相助,四处奔波调查取证,反复研究答辩要点。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终于让一场旷日持久的维权得以圆满解决,再一次彰显了法律援助的力量!终审判决后,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本案历时长、涉及赔偿数额较大,赔偿关系较为复杂。受援人若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将导致生活极度艰难甚至陷入崩溃境地。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通过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使被告人及三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得的赔偿款很快到位,对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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