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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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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曹某某,女,1979年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某村,是一个聋哑且患有其它疾病的重度残疾人,2012年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证中明确曹某某残疾等级为一级。其丈夫沈某某,新吴区某村农民,沈某某因当年家境贫困,娶了患有听力障碍的曹某某。2001年,两人在双方父母的搓和下登记结婚。2006年4月,曹某某几经折磨终于生育一女,孩子的出生给小家庭增添了乐趣,一家三口渡过了多年的幸福时光。然而,随着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丈夫沈某某有了外遇,并开始嫌弃病弱的妻子,曹某某受尽百般折磨之后最终不得不住回娘家。

2017年7月,曹某某丈夫沈某某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2月,沈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是:一、判决离婚;二、无财产分割;三、女儿由沈某某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扶养费1000元。

2019年3月15日,曹某某接到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后,在其父母的陪同下至无锡市新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因符合残疾人法律援助事项给予审批,指派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案件较有经验的无锡市新吴区旺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周文萍具体承办。承办人在接待过程中了解到,曹某某存在严重语言功能障碍,根本不能正常语言表达和沟通,而且曹某某患有疾病,必须要指定监护人。经商定由曹某某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参与诉讼。        

庭审前,承办人多次耐心与受援人沟通,由于受援人有听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有关婚姻经过、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承办人向其法定监护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在对待婚姻所持的态度和子女抚养方面,承办人尽量让曹某某本人陈述,当其陈述不清时,就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陈述,必要时由曹某某以书写方式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受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在此基础上承办人对其婚姻关系作出正确地评估和合适的建议,最后归纳出答辩意见。

庭审中,承办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曹某某疾病是婚后所致,目前在接受康复治疗不宜离婚。曹某某婚前只是先天残疾,是婚后怀葡萄胎多次化疗才引发了多种疾病,帮助治疗是履行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一种义务,沈某某非但不予帮助医治,还故意采取断电的方式迫使曹某某离家,把身患重疾的妻子推向了年老的岳父母,进而还以夫妻分居作为理由起诉离婚,夫妻矛盾实质是沈某某一手制造。本案在曹某某没有治疗终结前不宜判决离婚。

二、沈某某是婚姻过错方,如果沈某某坚持要离婚,则应保障曹某某的基本生活特别是居住和治疗上的保障,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婚后曹某某勤俭持家,一方面与病魔抗争,一方面还去福利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尽到了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家庭变异的主要原因是丈夫的出轨,其行径严重地伤害了曹某某的身心健康,导致曹某某疾病再起,对此沈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沈某某作为过错方理应少分财产,沈某某诉称无财产分割与事实明显不符。

三、女儿由沈某某抚养为妥,对于一个身患疾病又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而言,是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故抚养费应由沈某某一人负担。

庭审前,承办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了当事人的房屋等财产情况,查明沈某某与曹某某婚后所居住房屋是男方父母所建,婚后夫妻仅增建了一间简易平房,因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属违章搭建,该房屋已列入拆迁,曹某某享有拆迁利益。另外,在调查中发现沈某某父亲已亡,沈某某对其父亲的房屋享受继承权,继承的财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某享有份额。承办人认为,遗产的继承涉及案外人,不属于本案离婚案能够审理的范围;作为遗产的房屋被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屋,目前正在过渡时期,即使另案也非当下能处理;婚后共同建造房屋属违章搭建,曹某某只享受拆迁款利益而不享受安置利益,也就是说离婚后曹某某的居住问题仍然没法解决。

从保障残疾人和无过错方权利角度从发,承办人向法院以及村委会提出庭外调解,建议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分割分两部分处理,力争把后续问题一并解决。在承办人的积极努力下,法院召集双方一同到村委会进行调解,承办人围绕继承权提出曹某某享受房屋所有权,这一观点最终得到沈某某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可,达成了庭外调解协议,确认曹某某享有老房的安置利益,政府在安置时直接安置最小套给曹某某,该套房屋的安置价款在老房子的拆迁款中直接抵扣,房屋产权归曹某某与女儿按份共有,沈某某另行支付曹某某房屋装修款1万元;女儿由沈某某抚养,免除曹某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最终曹某某与沈某某的婚姻关系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解除,财产分割在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达成协议,曹某某对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婚姻家事纠纷的成功案例。受援人是重度残疾妇女,遭遇重大变故走投无路,法律援助承办人克服与受援人的交流障碍,多途径了解受援人的婚姻状况,在离婚诉讼答辩中,明确提出对方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判决离婚对受援人有失公允。并通过多次与法院、基层调解委员会沟通,帮助受援人通过调解解决婚姻纠纷,在婚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积极为受援人争取财产权利,较好解决了受援人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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