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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徐某故意杀人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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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与另两名同事一同从辽阳市白塔区某餐厅下班回到员工宿舍。在宿舍门口遇到了没有钥匙在门口等待的被害人刘某(殁年17岁),其中一名同事上前开门时,站在后面的被告人徐某怀疑刘某抽烟的烟头碰到了自己的衣服,二人在门口处发生口角。进屋后,徐某再次找刘某理论,矛盾激化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刘某先用熨板砸了徐某的头部两下,尔后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扎刘某脖子、前胸、后背等部位,二人从床前打到卧室门口。被扎数刀的刘某体力不支向门外跑去,徐某跟着追了出去,另两名同事也跟了出去。刘某跑到楼梯间处跌倒在地,徐某上前拽着刘某衣服对其谩骂,刘某挣脱后起身向楼下跑去,徐某持刀继续在后面追赶,追到楼下缓步台时看见刘某躺在地上,被告人徐某上前用脚踹了刘某头部两下,随后赶到的一名同事上前拉开徐某,徐某转身逃离案发现场。

徐某逃离案发现场后,其中一名同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徐某行凶后逃窜至辽阳市白塔区某小区其朋友家中,张某闻讯后赶来与徐某见面,徐某向其告知自己持刀扎人一事,张某离开时在明知是作案凶器的情况下将徐某行凶时使用的匕首带走并丢弃在该小区附近的马路边。案发后民警对其进行询问,张某对公安机关刻意隐瞒徐某持刀扎人及自己将作案凶器丢弃一事的犯罪事实,待知道徐某扎伤的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对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并劝说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10月16日3时许,经张某劝说,被告人徐某表示要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张某一起驱车赶到徐某的藏身处,将在此等待投案的徐某押解回公安机关。经审讯,被告人徐某对自己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刘某刺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心脏、双肺及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因徐某家庭经济困难未聘请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徐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所以白塔区公安分局通知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后法援中心指派张东川律师担任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与被告人的父亲取得联系,与其父亲见面后,在交谈中援助律师发现被告人徐某的真实年龄与其身份证上登记的有出入,徐某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9月2日,但徐某的父亲称被告真实的出生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此案的案发时间是2016年10月15日,如果按照徐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计算,案发时徐某刚年满18周岁一个月,属成年人;如果按照后者的出生日期计算,徐某案发时还差1个月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可能判处死刑。而《刑法》第49条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所以,徐某真正的出生时间对于他的量刑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但徐某父亲手中并无徐某当年出生时的出生证明,为此,援助律师让徐某父亲到徐某母亲当年生产时的医院去调取其入院时的住院病历、分娩登记表,因为这些原始材料能真实的反映出徐某的真实出生时间,此外徐父亲手中还保留着当年徐某母亲生产的医院住院费用收据。

可当生产住院病历和分娩登记表调来时援助律师发现,病历中不仅没有登记徐某母亲唐某的身份证号码,就连登记的唐某的出生日期也与其现在身份证上的登记日期不相符,比身份证上的年龄大了3岁。这就无法证明病历上的“唐某”就是现在徐某的母亲“唐某”了,这一度使得案件进展陷入僵局,后来唐某告诉援助律师,唐某本是辽中县人,后嫁给徐某父亲搬到辽阳县居住。当年由于怀上徐某时不够年龄,为了避免罚款,才在住院时谎报年纪。但徐某的户口是在辽中县第二次人口普查时登记的,登记时按照农村的普遍做法都上报农历出生时间,即1998年9月25日,而非公历出生时间1998年11月13日,可由于登记员笔误将徐某出生日期登记为1998年9月2日。

援助律师通过与徐某母亲的细致交谈还进一步得知,原来唐某当年将要生产时村医生王某陪同其夫妻二人一同到医院,看到孩子出生后才离开。援助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让徐某的父母找来当年的村医生王某为其出具证实材料,同时回到辽中县开具证明来证实当时人口普查登记徐某出生日期时出现错误。同时,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法律意见书,希望检察机关能认真查明被告人徐某的出生日期,避免错案的发生。

检察院得知此情况后,又将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又走访调查了当时徐某夫妻二人在辽阳县居住时的邻居梁某,因为梁某的外孙女也是当年当月出生的,出生时间是阴历1998年9月14日,比被告人徐某只大了十一天,当年梁某家办十二天生日宴时徐某的姥爷前去参加,聊天时说到自己的女儿唐某今天生了个儿子。同时,村医生又向办案人员提供了当年徐某接种疫苗时的接种证,上面记载着徐某的出生时间。此外,徐某夫妻二人的其他邻居也证明了徐家只有一个男孩,无其他子女。徐某夫妻二人又提供了当年给徐某办十二天生日喜宴时的账簿。

至此,针对徐某出生日期的调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种种人证、物证环环相扣,足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那就是徐某真正的出生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最终,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未成年人的身份因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9月2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关于被告犯罪时属未成年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但徐某的父母与被害人刘某家属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故最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点评】

此案从案发到一审判决,历时14个月,这期间援助律师先后6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这其中的焦点问题便是被告人徐某的年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援助律师为了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徐某的出生时间终于被查明。这就意味着,徐某将面临的最重刑罚不会是死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这世上最为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便无法挽回,即便是你最挚爱的父母都无权剥夺。对于在本案中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年仅17岁的蓬勃生命就这样逝去,无论是谁都会感到无比的惋惜,无论做什么都无法弥补对他的家人所带来的伤害。

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无疑已经触犯《刑法》的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被告案发时同样也只有17岁,从案发至今被告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一年的时间,在失去自由的一年里,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违法性,列宁曾说过“年轻人犯了错误,上帝都会原谅”。希望本案被告徐某能真心悔过,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加强普法教育,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能从心底敬畏法律、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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