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甲某某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北京市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甲某某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某某是某单位职工,2016年7月17日入职,从事室内操作工工作。2018年8月8日在上班期间摔倒受伤,2018年11月1日甲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4日,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甲某某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为玖级。某单位未给甲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拒绝赔偿甲某某,甲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单位确认自2016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9日与甲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2019年5月14日增加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万元。
    2019年9月6日,经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裁决书。某单位对该裁决书部分裁决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向甲某某仅支付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年休假工资差额938.57元;无须向甲某某支付2018年高温津贴360元;仅向甲某某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4407.33元;判令甲某某返还某单位劳动期限结束后垫付社保金7794.35元。
   2019年11月8日,甲某某向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甲某某属于农民工就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免除经济状况审查,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指派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晓阳为甲某某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受援人及其家属全面了解案情,收集、整理、核实有关证据并做诉讼风险提示。在开庭审理程序中,承办律师针对某单位起诉主张的四项诉求进行了辩驳:
  1.某单位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受援人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的年休假已安排,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时效,因而仅认可2018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对此,承办律师认为某单位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为受援人安排了2016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的年休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受援人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6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时效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为此,受援人于2019年1月9日主张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年休假未超过时效,仲裁裁决支持受援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2077.30元休假工资差额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关于高温费。某单位认为其单位无室外作业,且在厂房内安装大型速冻机并当庭提交安装大型速冻机的照片证明,可使室内温度达到28摄氏度,不同意支付2018年的高温津贴360元。承办律师认为某单位庭审中提交安装大型速冻机的照片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也没有提交新证据证明已支付高温津贴,某单位提供的安装速冻机的照片不能说明安装时间,不能说明受援人的工作场所安装了该设备并达到了降温的要求。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温津贴应适应特殊时效,在职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受援人于2019年1月9日提出支付高温津贴(2016年7月17日至2019年1月8日)并未超过时效,应支持受援人仲裁申请时的全部高温津贴960元。
  3.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某单位不同意支付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月4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承办律师认为,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仲裁时某单位同意支付受援人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29017.45元,某单位自认了受援人的这项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某单位自认的请求,受援人也无须再承担举证责任,某单位不应该再提起诉讼反悔,仲裁裁决应支持某单位自认受援人的请求。本案受援人于2018年8月8日发生工伤,某单位知情,受援人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受援人伤情为足底多处骨折,某单位应支付至少六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此,某单位主张支付4407.33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某单位在诉讼中要求受援人返还某单位劳动期限结束后垫付社保金7794.35元。承办律师认为超出受援人仲裁时的仲裁范围,法院不应该审理。

庭审中,承办律师对受援人在诉讼中要求的护理费、医疗费中的押金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项请求举证主张。
     承办律师的意见法理交融、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最终判决除了对高温津贴一项过高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经核算从360元调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高温津贴为273.10元外,其它项仲裁裁决予以维持。某单位要求受援人返还垫付保险金的请求,因未经仲裁前置,法院未予处理。受援人在诉讼中要求某单位支付护理费、医疗费押金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三项请求因受援人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其再要求过高请求的意见,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受援人的有关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综合全案分析,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灵活处理庭审遇到的问题,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中受援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相反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对受援人而言,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在单位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举证答辩,力争维持仲裁裁决结果,不能再提出超出仲裁裁决结果的请求。即使有证据能支持仲裁时的请求也往往于事无补,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种程度上认可了仲裁裁决,最终不能再争取自己更多的权益。因而,这起案例启示劳动者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