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浙江省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冉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浙江省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冉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冉某原籍安徽省,后因婚嫁在浙江嵊州生活多年,原本和丈夫育有两女,后离异独自生活。冉某在某镇工作时段,外出扔垃圾时与同时倒垃圾的吕某某因垃圾灰尘及污渍发生争执,在双方口角激烈时吕某甚至将手中的垃圾桶砸向冉某,冉某随即到其工作的地方拿了一把裁缝剪刀,与吕某某发生互殴,期间,冉某用剪刀戳吕某某的头部、左肩等部位。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冉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事发后,冉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冉某经司法鉴定,确认患有内分泌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其法律能力评定结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后冉某被取保候审。鉴于冉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冉某提供辩护。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范芳妮律师,为冉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法院阅卷,与承办法官沟通了大致案情以及目前受害人的伤势、想法等情况,承办律师了解到双方有和解的可能性,发现冉某表达不清、意识不清等精神疾病情况、并其前夫一直在关心她等情况后。承办律师立即先约见冉某,在向其介绍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后,耐心的询问了阅卷中相关情况,核实证据。在询问过程中,虽然冉某认可戳伤了吕某某的事实,但她心里积压了许多怨言、本案受到的内在伤害、身体影响、吕某某的恶言相向、对侦查机关讯问时未对她进行全面的检查等还不能释怀,第一次会见时间持续了近3个小时。对于冉某心里的疑问以及抱怨,承办律师通过有法律依据的专业咨询和解答疑惑,委婉的从化解矛盾、自己调整心态以及家人关爱的角度对冉某提出建议,希望她尽早从本案中走出来,回归正常生活,并告知其与前夫虽然已经分开,但前夫依旧关心冉某,两个女儿也很乖巧,劝导冉某能看到生活的美好积极面。

承办律师经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的问题,而是如何能化解矛盾,一并解决冉某和吕某某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问题,这样可以减少二人的诉累、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也能作为冉某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为冉某最终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承办律师积极与冉某联系,多次约见解释开导;此时冉某和前夫关系也缓和,前夫愿意帮助劝导冉某,帮助其支付对方的医疗费,承办律师也多次和其前夫联系,进行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做详细沟通,希望他再开导冉某,早日妥善完结本案。

最终,在承办律师、冉某前夫的共同帮助下,冉某和吕某某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互相理解达成和解,冉某前夫陪冉某和吕某某签定了和解协议。

本案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陪同冉某出庭,庭上为其提出辩护意见:1、冉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事情发生双方均有过错;2、冉某主观恶性较小;3、犯罪后投案自首;4、冉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5、已经赔偿吕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月15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案件,援助律师立足案情特殊性,将工作重点放在开导受援人、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提出合理化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是双方共同过错引起,后因其身体不可控因素情绪过激导致的伤害事件,而且受援人有自首、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适用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不仅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因本案处理不当而造成的诉累、结果的不利影响,而且通过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家人帮助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关怀和温暖,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