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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邵某某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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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8年,邵某某与丈夫刘某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刘某。婚后一段时间,二人婚姻生活还算幸福,但后来丈夫刘某某经常不回家,因家庭经济困难,社区为其家庭办理了低保。2000年后,刘某某不顾年幼的女儿和妻子邵某某,彻底离家出走。邵某某万般无奈之下,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于邵某某父亲的老房子。邵某某靠打工维持生计,并在娘家人的帮助下,辛辛苦苦把女儿抚养长大。2010年后,刘某某带着其在外找的女朋友到邵某某居住的地方炫耀。2017年,邵某某居住其父亲的老房子所在片区要被拆迁。刘某某得知后,就多次来骚扰邵某某,要求分得拆迁款。在邵某某明确告知拆迁房屋系邵某某父亲所有,与邵某某无关后,刘某某又多次骚扰邵某某,邵某某在不堪其扰后,告知其要离婚。刘某某得知邵某某提出离婚,就告知邵某某可以离,但要邵某某拿4万元,理由为低保一个月获得国家补助300元,刘某某离家近20年,要求分一半低保补助。邵某某表示,刘某某离家多年,离家时女儿尚小,其低保费用和平时自己打工收入都用于维持日常生活开支花掉了,现在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为摆脱刘某某的无理纠缠,在万般无奈之下,邵某某决定协议离婚,并到贵阳市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因邵某某不仅是妇女,而且是低保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由是离婚,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南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低保户中的妇女婚姻家庭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某某承办此案。

于律师接受指派后,先是主动联系邵某某,先做谈话笔录,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刘某某女儿主动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证明父亲离家出走多年,对家庭没有尽到义务,同时也能证明父亲多次带女朋友回到家中炫耀。后承办律师又向当地社区了解刘某某离家多年的情况,社区出具证实刘某某多年不在家的证明。

在做好上述材料准备后,承办律师为邵某某代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承办律师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申请书。法院通知刘某某作为被告,刘某某也按时领取了民事诉状。刘某某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又再次找到邵某某,要邵某某拿钱,否则就不同意离婚。庭审时,承办律师和邵某某及时到达法庭,但刘某某没有到。开庭时间过了15分钟,承办法官联系刘某某,但此时刘某某手机关机,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法院如实作了记录。庭审中,承办律师出示了社区证实刘某某离家多年不在辖区居住的证明,女儿刘某某也当庭出庭作证,证实父亲邵某某在其十岁左右离家出走,其由母亲一个人带大,并见到父亲刘某某多次带女朋友回家炫耀,羞辱母亲。承办律师依法发表代理意见,认为刘某某离家出走多年,没有对女儿成长尽到父亲责任,更没有对家庭尽到丈夫的责任,其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邵某某和刘某某离婚。庭审结束后不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刘某某离家出走多年,对年幼的女儿没有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对妻子也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中,刘某某具有严重过错,造成夫妻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刘某某得知法院对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离婚的案件一般不会判决离婚,准备对邵某某采取拖延的办法来向邵某某要钱。但本案最终结果是一审法院在邵某某第一次起诉到法院离婚后,就根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交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在刘某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了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有效遏制了刘某某继续骚扰邵某某索要钱财的企图,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使邵某某得以走出这段不正常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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