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苏某侵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3岁的苏某跟随靠打工维持生计的父母,居住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2015年10月的一天,苏某的母亲唐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梁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打斗,致使唐某倒地昏迷,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苏某的父亲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报案。经调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告知苏某父亲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建议苏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承担民事责任。
苏某父亲认为唐某的死亡是因为梁某打骂行为导致的,梁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赔偿。在多次与梁某交涉无果后,苏某及其父亲来到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梁某民事责任。
苏某的父母未领取结婚证,所以苏某父亲不能以唐某配偶的身份向梁某追究民事责任,只能是苏某向梁某要求赔偿。苏某为未成年人,因此,苏某父亲作为苏某的法定代理人向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审查确认,苏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且该案为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因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苏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海云承办此案。
祝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苏某父亲了解案件情况,并对苏某父亲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后,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但仅凭苏某父亲提供的有限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需进行调查取证。
为此,祝律师将调查取证的工作聚焦为以下几个关键环节:一是梁某是否存在过错及存在怎样的过错;二是梁某的过错行为是否与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责任如何划分。
经过大量调查取证,祝律师在公安机关办案卷宗中发现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指出:“被鉴定人唐某脑干和小脑散在多发新鲜出血灶,根据其病变位置、组织学特点,并结合案情,其生前曾与他人发生揪扯和推搡,不排除该过程导致头部剧烈晃动,在原有病变基础上,出现局部脑组织灶性出血。”而唐某生前与梁某发生过肢体冲突,梁某对唐某发生的行为是否是造成唐某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关键点。
庭审中,梁某辩称他们相互撕扯后,她便离开了,当时唐某并没有出现任何状况,事后唐某才躺地昏迷,与她无关,她还进行了施救,不同意苏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祝律师针对梁某的辩解进行了有力地辩驳。她指出,从公安机关办案笔录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供述,足以证实唐某死亡前,梁某确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而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唐某的死亡虽系因病死亡,但不排除梁某厮打的行为是诱因。梁某的厮打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唐某的死亡与梁某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唐某自身病灶、体质因素并不影响梁某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8条规定,梁某依法应当赔偿苏某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就唐某之死与梁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相应参与度致函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询问,该司法鉴定机构答复称:“根据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所见,并结合案情,被鉴定人唐某存在脑干软化的既往病变,此次纠纷事件中与梁某发生揪扯和推搡,可导致唐某头部剧烈晃动,使本身就有的病变脑干与脑干周围组织相撞,而发生损伤性出血,最终造成中枢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因此,认为唐某之死与梁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例经过解剖等检验,由于同一部位伤、病同时存在,无法确定被鉴定人唐某原有病变的严重程度,因此,仅依据现有材料不能确定具体参与度的大小。”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梁某与死者唐某因为琐事发生纠纷,相互撕扯斗殴,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同等过错。但考虑到唐某的死亡系因同一部位伤、病同时出现导致的最终结果,并非单纯由梁某行为所致,故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酌定梁某的行为与唐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最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梁某赔偿苏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九万余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本案中,梁某对唐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是鉴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唐某死亡的原因作出的鉴定意见,即被鉴定人唐某符合在患有脑干软化的基础上,因脑干、小脑多发灶性出血,造成中枢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由此可以看出唐某的死亡是基于本身的病变,而不是人为伤害造成的,所以梁某对唐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对唐某死亡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中指出,根据唐某其病变位置、组织学特点,并结合案情,其生前曾与他人发生揪扯和推搡,不排除该过程导致头部剧烈晃动,在原有病变基础上,出现局部脑组织灶性出血,由此可见梁某的行为参与唐某的死亡,是唐某死亡的诱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梁某虽然对唐某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唐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