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任某等29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陈某等29人自2014年2月起,在安徽亳州某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上班,分别从事仓管、质检员、保洁等工作。入职时,公司承诺的工资视岗位情况每月2000元至4000元不等。王某、陈某等29人入职以后,公司未与任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经常拖欠工资。后因安徽亳州某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开始变相裁员,2019年5月,在王某、陈某等29人当月工作了10天后,即2019年5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通知王某、陈某等29人回家待岗,上班时间另行通知。如果有想去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也可以自行直接离开。此时,公司尚拖欠王某、陈某等29人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的工资没有发放。
截至2019年6月底,王某、陈某等29人均未能接到回去上班的通知,去单位询问工资何时发放及何时能上班,被告知继续回家等通知,且以前的工资等单位有资金后才能发放,回家等通知期间没有任何工资。无奈,王某、陈某等29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规定,决定予以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奇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王某、陈某等29人,向其了解了具体情况和基本诉求。在准备了证据材料后,承办律师依法先向安徽亳州某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主张权利告知书,告知因公司存在多处违法行为,王某、陈某等29人被迫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在收到告知书五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公司在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回复,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代理王某、陈某等29人向亳州市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亳州市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审理后,针对王某、陈某等29人的请求,对其中22人的请求依法进行了支持;因任某、胡某等7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故对任某、胡某等7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任某、胡某等7人,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仍向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继续指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奇为任某、胡某等7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任某、胡某等7人的诉求。
在仲裁阶段,针对其中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22人,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有被申请人(指安徽亳州某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职工工资拖欠清单,其拖欠职工工资事实清楚,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被申请人未与上述22位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自劳动关系建立的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其中申请人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3.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应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未能缴纳保险,导致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4.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产、停工期的劳动工资。
在法院审理阶段,针对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7人,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司法解释,如果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那么如果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劳动合同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继续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即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判断,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要看双方是否具有达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双方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
王某、陈某等29人的案件,先后经过仲裁和法院,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都得到了支持,最终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本案包括了众多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劳动用工的法律问题,比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拖欠劳动报酬或者发放劳动报酬不及时,不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去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等。上述事项的发生很大程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劳动者因此维权,用人单位几乎都处于被动地位,最终支付较高的补偿或赔偿金,还有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罚款。
作为劳动者来说,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首先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其所在地的工会去反映情况,如果以上途径都不能解决,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及起诉到法院解决。鉴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不缴纳社保,甚至有时发放工资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的情况,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更需要在工作中保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证据,因直接的证据均在用人单位处存放,故劳动者需要格外注意平常工作生活中的证据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