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自2018年起通过网络论坛、贴吧结交了一批饲养“异宠”球蟒的朋友。为了观赏寻欢,王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线下实物交易的方式,多次收购球蟒并饲养。2019年10月29日,王某某网购球蟒的行为被警方发现,警方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调查。次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王某某进行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王某某带着侦查人员前往天津市南开区某某院内南侧平房,共计查获活体蛇类动物27条。后经鉴定,该27条蛇类动物中25条为球蟒,2条为其他蛇类动物。2020年2月6日,该案侦查结束,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月18日提起公诉。该案进入一审阶段,由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聘请律师,为充分保障其辩护权利,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刘斌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案件受理当天就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并立即安排阅卷、会见工作。因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看守所会见存在障碍,经法院协调看守所工作人员,承办律师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过看守所网络视频系统进行了远程会见,同时该案亦通过网络视频系统进行开庭审理,全案办理过程快速、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了与被告人“零接触”办案。
通过详细查阅卷宗以及同被告人王某某会见,承办律师了解到,王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事实和罪名均表示认可,并同意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承办律师通过查阅卷宗记载的被告人陈述,注意到其对于罪名的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认知的模糊性,所以在帮助其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其涉案相关法律法规向其做了详细的释明:首先,告知被告人球蟒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二中的珍贵保护动物,不能非法饲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收购”一词做了明确的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尽管王某某对于其收购行为多次抗辩只是“对球蟒感兴趣,买来自己养着玩”,但因其在搜集查询球蟒资料中已经明确得知球蟒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仍然收购并饲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提出曾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购买球蟒的上家“二哥”,指出除了买卖球蟒外,知道他还饲养了其他“小动物”。承办律师在查阅大量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后,对于该情节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对“二哥”的供述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二哥”是球蟒卖家;“二哥”买卖其他“小动物”。关于第一点,其与“二哥”系买卖关系,在如实供述中需要对其买来的球蟒出处进行如实地说明,因此对这类供述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应当如实供述”的一部分;关于第二点,经过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案情,承办律师了解到,办案人员抓获“二哥”后查证,其确实在买卖部分鸟类,但均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因此不在刑法范围内,该条线索属于未能查证属实的线索,不能算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因此难以认定王某某有立功表现。
综上所述,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和认罪意愿,承办律师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庭审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指认查找涉案球蟒,认罪态度良好,特别是对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积极作用,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仅是出于兴趣爱好饲养球蟒,购买蟒蛇主要是为了饲养观赏。其行为不同于其他捕杀、食用、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恶劣行为,主观恶性较轻。3.球蟒原产于非洲热带森林,而被告人王某某所购买的球蟒均为经过多重驯养孵化而来的,对于原产地在国外的这类野生保护动物的生存破坏性较轻,且其随案查获的球蟒均为活体状态,实际社会危害较轻,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经过庭审事实调查、辩论等环节,承办律师的主要意见基本被采纳,法庭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在庭后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释法教育。
【案件点评】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该决定进一步强调了保护野生动物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领域的重要性,同时也进一步提醒广大宠物饲养爱好者,喜欢饲养宠物本身并没有错,但不是所有的动物都能购买并饲养的,饲养者必须对自己所饲养的宠物种类进行甄别,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边界,千万不要误养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否则饲养“异宠”,不但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的健康和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