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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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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3月22日22时许,张某因与李某发生纠纷,遂同陈某、彭某、黄某等人到某小区楼下,持刀棍及拳脚殴打被害人李某、廖某,致使被害人廖某左肩、手臂、手掌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因张某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通知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树锦为其提供辩护。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张某及其父母,得知张某系在校生,时年16周岁,该起打斗系因2019年3月22日晚上张某在校门口奶茶店看到李某在骂人,以为是在骂他,就过去质问李某并推了李某一下。事后,张某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当,想要赔礼道歉,因此联系李某见面。张某约陈某一起去与李某调解并赔礼道歉,并没有让陈某纠集其他人参与打架,更不清楚彭某、黄某等人会携带并使用工具。虽然案件是因张某引起,但张某并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廖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经张某家属同意后,陈律师积极联系办案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不一致而未调解成功。

当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陈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陈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联系了承办检察官,前往检察机关阅卷。经过对案卷的整理分析,陈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但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在打斗过程中作用较小,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事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并再次组织双方对赔偿事项进行调解,在不懈的努力下,被害人接受了张某家属的赔礼道歉和赔偿,出具了谅解书。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陈律师马上联系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向检察官反映了张某家庭状况及其悔罪表现情况,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1.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时张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张某在打架过程中未携带或使用工具,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犯罪情节较轻微;3.张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张某能够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5.张某现在某中专学校读书,一贯表现良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张某在故意伤害一案中的情节显著轻微,所起的犯罪作用较小,危害不大,同时张某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陈律师建议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对张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2019年12月22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18周岁,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坦白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张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若张某在考验期内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未再出现违法行为,六个月考验期满后,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给了“失足”未成年人一个宝贵的机会,在考验期内对其进行帮教工作,引导完成自我救赎,进行普法教育,有针对性进行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对于他们来说,不亚于新生。

本案系因校园学生冲突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受援人系学生,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一生。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对未成年犯的可塑性及前途考虑,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人民检察院采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让受援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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