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6日,因新冠病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吉林省吉林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对吉林市丰满区某居民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和防控,其中对未录入到号牌自动识别系统中的外来车辆禁止进入。当日16时许,于某某的丈夫刘某某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到该小区准备开车进小区回家,但由于欠缴物业费,其车牌号码未被录入到自动识别系统中,因此无法进入小区。刘某某与小区保安理论未果后,将车停在小区进车口,随后步行进入小区回家。随后保安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保安室了解情况过程中,于某某来到保安室找保安进行理论,民警对其进行劝阻过程中,其拒不配合,并用手打民警手部和前胸并辱骂民警。民警欲依法传唤其回公安机关调查,于某某仍不配合,依然辱骂民警,用手将民警右手食指抓伤。当日17时许,办案民警在该小区门口保安室将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抓获。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要求,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通知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程亮办理此案。
鉴于该案属于疫情防控期间该市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拟定工作方案:一是尽快详细阅卷研究定罪关键证据;二是尽快会见被告人以掌握其辩解重点;三是向被告人释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受到从宽处罚的情况。
经调阅该案卷宗材料和会见被告人,承办律师认为公诉人的指控符合刑事法律程序及实体规定,据以指控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辩护策略重点为争取从轻量刑。在会见被告人过程中,承办律师首先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起初表示进入保安室很快即与警察发生扭打,当时不知道对方是警察。经承办律师详细分析本案定罪证据,并指明现场录音录像足以证明警察当时身着警服,并已先行亮明身份,如坚持辩称没有主观故意,不仅辩解不会被采信,而且会失去以认罪争取从轻量刑的机会,被告人明确表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且认罪悔罪。基于被告人表示认罪,承办律师向被告人详细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在本案中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庭审辩护阶段,承办律师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此次妨害公务系事出有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被告人作为女性,虽然与民警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但强度相对较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三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而且悔罪态度诚恳,能够主动认罪认罚;四是被告人家里有卧病在床的高龄老母需要照顾,如判处实刑恐其母亲无人照料,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该案公诉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2个月。经过承办律师在庭前的悉心准备,在庭审中的充分辩护,法庭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点评】
该案审判正值疫情防控攻坚阶段,一方面对严重违反防控措施的行为要及时亮明刑事法律规则红线,另一方面也要充分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该案的审判具有重要的时效性和社会警示意义。法律援助及时介入,通过承办律师的充分辩护,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