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吕某某聚众斗殴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金某某与熊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2018年7月20日晚,金某某纠集十余人到宁阳公园,并通过QQ电话邀约熊某某等人到宁阳公园斗殴。吕某某当时正在熊某某家中,受邀后表示同意前往,到达宁阳公园后约战双方先互相辱骂,继而双方开始互殴,在斗殴开始后吕某某即被四五人围殴,吕某某挣脱后逃跑。
案发后,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由于吕某某是未成年人,2018年8月,宁国市公安局通知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吕某某提供辩护,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随指派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吕某某的家长,经过与吕某某及其家长的初步沟通,吕某某对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进行了否认,认为其并没有参与斗殴而是被殴打,不应构成犯罪。考虑到吕某某系在校高三学生且现已经办理取保候审,为了避免多次讨论案情可能会给吕某某造成心理压力,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取保候审期间的管理规定以及学习、生活方面与吕某某及其家长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采取阅卷方式进一步了解案情确定辩护方向。2018年12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毅律师继续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该案的案卷材料,经过阅卷承办律师认为吕某某受他人邀约主动聚集到达斗殴地点,虽没有实施具体的斗殴行为,但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名的成立,且吕某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不认罪则关键的自首量刑情节无法成立。同时,根据在侦查阶段所做的社区影响评估报告显示,评估结论认为吕某某父母难以履行监管职责,不适合社区矫正。这就意味着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吕某某大概率无法被判处非监禁刑或适用缓刑。且受援人为音乐特长生,需要在2019年1至3月到外地参加艺考,如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可能会耽误吕某某的学业。为此承办律师经与吕某某及其家长沟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除了就吕某某系未成年人、自首、从犯、认罪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外,还就受援人目前处于高三阶段需要外出参加艺考、社区评估因家长原因未通过等因素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2018年12月29日,宁国市人民检察机关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案件点评】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适用,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 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这项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但又不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暂缓起诉的机会,如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验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免予起诉。这样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失足的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中止诉讼程序,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在本案中,承办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中涉罪未成年人是高三学生的特殊性,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目的,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不适合缓刑的情况下如何争取监外执行是本案的难点。
本案中的受援人是一名高三在校学生,父母离异且有矛盾,平常父母疏于管教,该因素与受援人走向犯罪道路有着重要的关系。承办人在开始接受本案法律援助指派后,第一时间就联系受援人家长,但受援人家长却以种种原因推诿,直到承办律师多次联系后才肯见面。而在和受援人家长初步沟通后,承办律师发现受援人家长对子女缺乏正确的关心和教育,且对本案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后果和严重性一无所知,而此后的社区评估报告认为受援人父母难以履行监管职责,也是认定受援人不适合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原因。因此,在与受援人父母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不仅向他们分析了本案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后果,更是指出了家庭教育的不当和缺失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希望他们今后重视家庭教育,担起这不可推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