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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褚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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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3日,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三村的山东籍女性褚某,与其丈夫钱某(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以“捉奸”的名义,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酒店2523号房间对褚某的前男友谷某进行威胁、殴打,勒索现金人民币4000元,并强迫谷某写下3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及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随后又将谷某驾驶的捷豹牌汽车开走。谷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以抢劫案件立案侦查。2015年8月18日,钱某被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3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褚某因需要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于2015年8月1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褚某处于无业状态,基本没有收入,经济上较为困难,故向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批准了褚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为其进行法律援助,京兴律师事务所在接到任务后指派高会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2015年8月27日,高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褚某,了解到案件的发生经过:被害人谷某是褚某的前男友,禇某婚后仍与谷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她的丈夫钱某发现。于是,钱某打算安排一场“捉奸”,以此向谷某勒索财物。谷某再次与褚某约会时,钱某等人闯入房间,对谷某实施了殴打、威胁,勒索现金,并强迫谷某写下借款协议及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又将谷某驾驶的汽车开走。2015年8月18日,褚某被刑事拘留,由于公安机关查明其有不满一周岁的女儿需要哺乳,于当天对她采取了取保候审。

高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褚某涉嫌犯罪,但应是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本案主谋是钱某,殴打、威胁等行为也是由钱某实施的,褚某在本案中只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褚某之前没有刑事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记录,人身危险性不大;褚某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哺乳,公安机关据此已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律师认为,褚某要想争取宽大处理,就要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然而,褚某并不同意高律师的方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犯罪,强调自己不知晓丈夫钱某的计划,执意要求高律师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高律师引导褚某认清事实,如果执意做无罪辩护,司法机关不会采纳,表现良好的认罪态度的机会也会失去,这无助于争取宽大处理。高律师通过详细地说明利害关系,并向褚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终于做通了褚某的思想工作,诸某同意了高律师的辩护思路。

2016年3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钱某、褚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时,高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褚某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某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受害人谷某有过错;被告人褚某的行为并没有对受害人谷某造成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褚某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褚某患有精神抑郁症,导致其陈述不清,但最终还是承认了其所犯罪行;被告人褚某孩子年幼,丈夫钱某作为同案主犯已在押,孩子奶奶又年老多病,年幼的孩子面临无人扶养的困境。综上,高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褚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实施缓刑。


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钱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钱某、褚某均未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家庭纠纷、情感纠纷为诱因而发生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褚某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哺乳,而且被害人也有道德上的严重过错,这些都构成了律师为其争取缓刑的条件。本案中,法律援助十分必要而及时,本案的两名被告人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尚处于婴儿阶段的女儿,如果年轻的家长都被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那么对于这个家庭来讲无疑是灭顶之灾,而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有理有力有节地为褚某依法进行了罪轻辩护,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为褚某争取了宽大处理,这无疑也是对不懂法的禇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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