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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法律援助处对谈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侵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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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谈某某(女)自幼出生并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苏祐塘村,户籍也在该村,未婚,合作医疗一直也在本村购买(2009年前由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苏佑村民小组出钱购买,2009年后由谈某某自己购买)。2009年,谈某某所在的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苏佑塘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以谈某某已结婚为由拒绝将收益分配给谈某某,并称谈某某不具备分配村组织收益的资格。自2009年至2017年,村民小组向本村民小组每位妇女及村民发放了各类分红、收益、购买合作医疗等收益分配款共18028元,但没有将前述收益分配款分给谈某某。经谈某某及家人多次向村民小组、村委、镇府、县府信访,均未能解决。

为维护谈某某的合法权益,谈某某的弟弟谈某勇及父亲谈某生到政府部门上访,通过镇信访部门、镇司法所指引,谈某某父亲谈某生于2017年5月25日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法律援助处代理谈某某申请法律援助。经郁南县法律援助处调查了解,谈某某从1997年患上精神分裂症,曾多次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需要长期服药,谈某某是低保户,没有经济收入,靠领取低保金维持生活,家庭条件极其贫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郁南县法律援助处审查相关材料后,于当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练明洪律师担任谈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练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谈某某父亲谈某生的陈述及审查相关材料证据,并亲自到谈某某所在村委、村民小组了解情况。在对案情及证据充分了解、分析后,练律师认为该案是一个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办好此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确认谈某某具有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身份问题。

2017年5月26日,练律师代理谈某某向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确认谈某某具有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苏佑塘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向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提交了谈某某身份证、承包经营权证、户口薄等材料用以证明谈某某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2017年7月17日,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作出郁都行决[2017]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谈某某具有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苏佑塘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谈某某所在村民小组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21日,练律师代理谈某某将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苏佑塘村民小组诉至郁南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民小组支付2009年至2017年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18028元给谈某某,并提交了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调查到的村民小组的账薄等证据。

庭审前,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第一,受援人谈某某户口一直在村里,没有迁出过,也没有结婚,明显属于村民小组成员,并且受援人谈某某经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确认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身份。这是对谈某某有利的一面。第二,根据谈某某家人介绍的情况,从2009年起至提起诉讼前,谈某某的家人均多次向村民小组要求分配相关收益,因不懂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固定相关证据。如果未被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则部分收益请求有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2017年9月27日的庭审中,村民小组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谈某某存在事实婚姻,不符合村规民约的规定,且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开会通过不列入分配人员;2.全村与谈某某情况相同的村民还有很多,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所达成的村规民约及村民意愿进行分配,并没有侵害谈某某的权益;3.谈某某提起诉讼及部分主张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没有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当天庭审法庭辩论过程中,练律师认为,村民小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谈某某已出嫁,村民小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营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因此,谈某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应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村民小组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向谈某某分配应得权益。

2017年11月1日,郁南县人民法院第二次组织双方进行询问,以确认谈某某提出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庭审中,谈某某没能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用以印证部分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11月9日,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532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村民小组应支付收益分配款2500元给谈某某。除对2014年8月24日前的收益分配款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获得法院支持外,2014年8月25日起的收益分配款主张均得到法院支持,

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村民小组的上诉理由主要有:

一是谈某某不具备村民小组的分配资格。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村村民凡是出嫁女都不予以分配,该决定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应对本村民小组成员均有约束力。2.谈某某隐瞒事实,在2006年出嫁并搬到男方家里居住,离婚后回到村里,2009年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后因不能生育小孩而被男方送回来。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及分配惯例,被上诉人属于出嫁女或与他人同居的,不能享受分配,被上诉人父母及其兄弟姐妹等都清楚这一事实,其多年来也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主张分配,应视为默认了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

二是村民小组的村规民约或者所作出的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均对村民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谈某某和其父母也清楚本村一直来的分配原则,也从未提出过异议。谈某某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应行使撤销权,在未撤销前,法院不应受理其主张分配的诉讼。

三是法院不应依都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作为谈某某具有分配资格的依据,该处理决定并不是享有分配的前提条件。都城镇政府没有行政权力对被上诉人是否符合村民资格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错误,是超越职权的表现。基于前述,一审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向谈某某支付2500元收益分配款是错误的,故村民小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7年11月17日,郁南县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广东长正律师事务所安排练明洪律师担任谈某某在二审阶段的代理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谈某某所在村民小组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说明村民小组认可该决定的效力。既然谈某某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谈某某依法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即享有同等分配权。3.二审期间村民小组没有提交谈某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合法剥夺分配权的新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村民小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村民小组拒绝分配相关收益分配款给谈某某,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侵害了谈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2月26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53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郁南县都城镇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谈某某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谈某某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村民小组没有证据证明谈某某是外嫁女,将谈某某以外嫁女身份列入不分配名单,从而剥夺了谈某某参加分配的权利,侵犯了谈某某的合法权益。最后,二审判决驳回村民小组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家属多年来曾多次到镇政府、县政府上访请求处理。虽然本案村集体收益分配金额并不多,但严重侵害了一个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谈某某的诉求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先向镇政府申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谈某某的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了镇政府的书面确认,为最后的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一审判决后,虽然部分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获得法院支持,但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并未上诉。

本案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也为其他受到侵害的村民指明了维权程序,为本地法院审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供了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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