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交通肇事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0日凌晨1时40分,张某喝完啤酒后驾驶私家车送朋友回家,行至渠县环城路地旺广场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分别撞向停放在路边的送外卖的电动二轮车及小车,导致多辆小轿车连环尾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三辆小轿车起火燃烧,6车受损,且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后肇事司机张某到四川省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交警经过事故调查及现场勘查后认为,此次事故完全是由于肇事司机张某酒驾、超速行驶未经年审检验的汽车导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很快进入了法院诉讼程序,由于肇事司机在审判阶段未聘请律师,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法院通知渠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与此同时,被害人家属几车辆被撞车主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及其所驾驶的登记车主李某、当晚酒驾乘坐人王某共同承担15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对张某的刑事部分从重处理。被告人张某的家庭系低保困难户,并无能力进行赔偿。在接到其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渠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在刑事审判及附带民事诉讼中提供法律援助,并组织法律援助中心聂律师参与该案的辩护和代理。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案件指派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走访被告人张某家庭,对案件的整个情况及被告人张某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名及事实进行指控。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有以下违法加重情节:一是被告人饮酒后驾车;二是被告人驾驶证超期未年审,视为无证驾驶;三是所驾车辆未经年审检验;四是所驾车辆未购买保险;五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并针对指控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承办律师针对指控并根据查阅卷宗材料发现的存疑证据进行了辩论,并认为被告人只是一般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其理由是,从时间上来看,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耽误抢救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关系。现场摄像监控显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时40分,而公安机关接警记录显示路过事故现场的出租车司机报案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1时44分,事故发生到公安机关接警仅仅四分钟,接警后,医院也同时接到出诊通知。从医院到车祸发生地仅仅不到2000米路程。出诊医院的抢救记录显示,接受被害人时的身体特征记录与抢救完成后的身体特征记录情况一致,不排除被害人在车祸发生时当场死亡。被告人的驾驶证未按期年审不能认定为无证驾驶,其违反的仅仅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且交警队并没有注销其驾驶证,被告人也不存在有注销驾驶证的其他情形及属于无证驾驶的法定情形。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愿意倾其所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属在饱受老年丧子之痛的同时,还因为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保险,肇事司机不具备赔偿能力使其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而多方奔走。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辩论中,被告均以受害人是肇事司机张某所为,不应该承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车辆同坐人王某明知张某饮酒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然还接受这种危险且违法帮助,且没有对违法行为加以劝阻和拒绝,对于接受违法帮助且不劝阻的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李某作为登记车主,虽然并非实际车主,但是作为实际车主的亲属,对于车辆的年审、保险、驾驶人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有条件且有义务和能力对车辆是否违法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但其疏于管理,理应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承担责任。为此,两被告均应该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农村户籍人员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可以按照城镇人员赔偿标准而主张赔偿,属于举证不力,不能按照城镇人员计算标准计算,对于殡仪馆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司法解释规定了丧葬费用,其殡仪馆费用属于丧葬费用的组成部分,期不应该重复计算。
最终,该案经过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认定成立,被告人在大量饮酒后仍驾驶超过年审检验有效期未购买保险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多辆轿车、电动三轮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犯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逃逸致人死亡,因为被告人逃逸致使本案被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应当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量刑公诉意见,经过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人有逃逸行为,但是结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的医院的抢救证明、医生的证言、接警时间等证明综合来看,本案被害人被送至医院至最终确认死亡,身体特征无变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耽误了被害人的抢救治疗,不能排除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可能。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全部采纳,被告人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作为登记车主,没有尽到合理监管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对于乘坐车王某接受危险、违法帮助,并没有进行劝阻义务,承担10%的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但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接受法律公正判决的办案思路出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从现有的证据即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医院应该出诊的时间相差4分钟,并且被害人接受医务人员抢救时的身体特征记录和最终确诊死亡的身体特征一致等证据打开突破口,再根据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司法原则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让其接受了公正的审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对侵权结果有因果关系,且对侵权结果有过错的侵权法律关系构成要件出发,从中找到了登记车主有能力也有义务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进行监管,其对于车辆违法行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应该对过失承担责任。车辆乘坐人明知肇事司机属于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乘坐人也是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对于酒驾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认知,却仍然接受其严重违法帮助,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分担了经济贫困被告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