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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强奸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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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夜总会的服务员,从事陪酒服务。2016年6月15日23时许,王某与朋友在某夜总会饮酒消费娱乐,期间张某与其他几名女服务员为王某及其朋友提供有偿饮酒陪侍服务后,二人相识。王某等人在夜总会饮酒至次日凌晨,后王某将张某带至一洗浴中心房间内,趁张某醉酒之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于当日清晨离开。当日中午,王某再次以微信方式联系张某时,张某称其当晚处于醉酒状态,后报了警。2016年6月24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6月24日,王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7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强奸罪,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通知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天津市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洲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多次会见受援人王某,并对本案证据卷宗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本案关键的视频证据,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一些手段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在与受援人就辩护策略进行多次商议,并结合掌握的材料,承办律师决定为被害人作无罪辩护。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强奸罪,证据明显不足。本案被害人张某系在夜总会提供有偿陪酒的服务人员,案发当天在夜总会陪侍饮酒,散场后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主动要求被告人王某将其带走。作为一名成年女性,被害人应该清楚在凌晨跟随男性顾客外出存在一起过夜的可能性,且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被害人与被告人举止表明二人关系亲密,被害人没有表现出挣脱、不情愿、要离开的状态。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人用手机拍摄了一段小视频,视频中被害人能够清楚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性行为,对此没有拒绝和反抗,并能提出自己在性行为中的需求,这段视频足以证明被告人并没有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

其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存在强奸的犯罪事实。本案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被告人供述与证人的证言不一致,与其他间接证据结合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案公诉机关控告强奸罪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因此无法得出“违背妇女意志”的结论,被告人王某的强奸罪名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被告人王某无罪。

【案件点评】

在强奸案件中,普遍的情况是证据数量不多,证据之间能够符合相互印证程度的情况较少,被告人与被害人通常是各执一词,其他证据的证明能力也不足。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法律思维,找出案件存在的漏洞和疑点,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提出辩护意见,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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