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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广州市荔湾区法律援助处对王某某涉嫌抢劫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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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某协会办公室实施抢劫,持刀、钢条对正在值班的被害人汤某进行殴打并用胶带、毛毡盖着被害人头部,劫走办公室抽屉内人民币15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现场花瓶包装盒遗留下的指纹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右手拇指的指纹相一致。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0日被逮捕。2018年1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抢劫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粤01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5000元,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0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通知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担任王某某抢劫罪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11月6日到市中院阅卷,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疑点重重:明明是抢劫罪,为何有一份卷宗完全是盗窃罪的内容?为何指控的抢劫罪竟是2006年的陈年旧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但被告人自始至终没有认罪。2018年11月13日,陈律师到荔湾区看守所会见受援人,在会见中王某某重申,没有实施过本案指控的抢劫行为,要求为其做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抢劫罪的理由有:本案被害人汤某对被告人的辨认;案发现场的花瓶包装盒上有一枚指纹和被告人王某某指纹一致。因此,陈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也围绕这两点理由展开。通过认真研究案情,陈律师认为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犯抢劫罪,恳请二审法院在解决程序问题、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本案受害人汤某的证词和辨认不真实,不应当采信作为定罪依据。1.受害人汤某的证词违背客观事实。被告人身材高大,和汤某于2006年案发后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提及犯罪嫌疑人身材矮小的体貌特征不相符合。被告人2006年时体重还不到120斤,由于刚从监狱服刑出狱,身体不好,十分消瘦,而汤某2017年询问笔录中称其指认的被告人案发时身材较胖,明显与事实不符。2.受害人汤某的辨认不符合辨认程序规定、不合常理。第一次辨认时被告人照片颜色发黄,和其他被辨认照片有明显不同,这样带有指向性的照片出现在辨认照片中,容易引导辨认人作出错误辨认 。第二次辨认时被告人背后的身高尺度是方格形状的,而其他被辨认人背后的身高尺度均是刻度尺形式的。11年来,被告人的体重从120斤增加到170斤,相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即使是从前的朋友也无法一眼认出,何况在抢劫的混乱状态下,在汤某与几个犯罪嫌疑人短暂交面后即被毡子盖住了头的情况下,汤某还能够准确辨认出2006年的被告人和2017年的被告人,明显不合常理。

(二)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存在诸多瑕疵,对瑕疵指纹的鉴定结论也存在瑕疵,不应当采信作为定罪依据。1.案发现场提取了十枚指纹,仅一枚半边指纹被鉴定出和被告人右手拇指一致。事实上,除了这半枚不清晰的指纹外,案发现场提取的其他指纹无一能与王某某的指纹对应,除鉴定结论有误外无法得出其他合理解释。2.检材指纹存在被污染迹象,且与王某某指纹明显不能对应,不应当采信作为定罪依据。3.本案相应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依法应当不予采纳。

(三) 王某某案发时人在四川老家,有同乡为证,没有作案时间。

陈律师接手案件时,被口头告知本案为二审不开庭案件。鉴于以上疑点,争取开庭或者争取与法官当面沟通成为承办人二审工作重点。陈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经多次和书记员、法官联系,本案二审虽然未能开庭审理,但除递交书面辩护词外,承办人还争取到了和法官面谈的机会。2018年11月23日,陈律师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

2018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刑终1904号《刑事裁定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0103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后,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8日通知荔湾区法律援助处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荔湾区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陈丽律师担任本案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本案重审开庭,陈律师继续为王某某进行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陈律师结合重审开庭的情况,向荔湾区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除原来的辩护意见外,补充指出王某某不是因2006年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追逃,而是在另一起盗窃案侦查无果后被移送。

经过重审一审开庭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2019年7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3刑初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抢劫罪的起诉。

2019年7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穗荔检诉刑不诉〔2019〕101号《不起诉决定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19年7月22日,王某某在被关押666天后,终于无罪释放。2019年7月30日,王某某委托陈律师为其申请国家赔偿。2019年9月17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3法赔3号《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某某人身自由赔偿金210416.04元,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019年11月15日,王某某领到了全部国家赔偿款260416.04元。

【案件点评】

本案有诸多难点:案发时间在2006年,距抓捕时已经过去11年;一审判决依据的人证物证俱全,而被告人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利证据,却要求做无罪辩护;被告人为累犯,曾因盗窃、抢夺多次入狱,品行记录不良。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积极争取和法官当面沟通案情、陈述辩护意见,详细分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由于二审不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尽量在书面辩护词中突出重要观点。为了说明供受害人辨认的照片带有明显指向性,承办律师在辩护词中附上侦查机关当时提供给受害人辨认的10张彩色照片,为了说明检材指纹和王某某指纹不一致,承办律师在辩护词中附上检材指纹和王某某指纹对比图,指明不同之处。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二审法官认可,促使本案成功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通过开庭审理、庭后退查,最终公诉机关提出撤诉,被告人在被关押666天后重获自由。承办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换来无罪辩护成功,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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