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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韦某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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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韦某系智力残疾四级,离异后独自带女儿生活,无业,父亲因癌症在家休养,全家依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生活。2019年3月,韦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债权人诉至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韦某偿还其借贷本金9万元及相应利息。韦某与母亲陈某通过丹阳延陵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向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规定,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不限事项范围,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考虑到本案的复杂情况,中心主任潘刘钢决定亲自办理,并指派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永鸣协同办理本案。

承办律师仔细审阅了一审法院寄送的民事诉状以及原告提供的4张借条: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借条两张,金额各3万元,借条为格式文本,出借人处均空白,一张有曾某担保,另一张没有担保人,借款人落款均为韦某署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借条一张,金额1万元,借条为格式文本,出借人处空白,借款人落款为韦某署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借条一张,金额2万元,借条为格式文本,出借人处空白,借款人落款为韦某署名。

承办律师又向受援人韦某核实了相关情况,对于四张借条的形成,韦某表示,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的一张有曾某担保的借条,实际借款人为曾某,因受援人与曾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曾某又是失信被执行人,所以才以韦某名义借款,且出借人并不是本案的原告毛某,而是殷某,实际借款也非3万元,全部由殷某交给了曾某。另一张没有担保人的3万元借条是虚假的,当时在书写过程中出错,签完字后殷某表示格式不对,拿出新的空白借条交给韦某重新签署,但出错的借条韦某并未收回,还是在殷某处保管。2018年8月17日的1万元借条实际为3万元借款的利息,并不是新发生的债务,当天殷某威胁韦某会对其女儿不利,韦某出于害怕被迫签署了该份借条。2018年9月1日的借条2万元,殷某实际给付15000元,且韦某已经微信偿还17050元。

承办律师综合考虑后,认为该案涉嫌套路贷,庭上请求法院驳回,理由是:一、形式上借条是格式的,是放贷人方便多次使用事先写好的,出借人处均为空白,方便谁持有借条,谁就是出借人而向法院起诉。本案四次借款,实际出借人殷某隐藏在案件背后,而让本案原告毛某向法院起诉就是如此。二、2018年9月1日的借款2万元,存在“砍头息”的情况,借条是2万元,实际给付15000元,其他5000元是利息。三、韦某是智力残疾四级的残疾人,行为能力低于正常人,与曾某又为男女朋友,很容易被人利用去借款。

一审法院以客观证据不足,判决韦某偿还本金6万元及利息。

韦某拿到一审判决书,她和家人无法接受,承办律师建议其找到更多证据上诉。韦某表示自己原来的旧手机中存有部分和殷某的通话录音,但是手机摔烂了。律师建议其携带旧手机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恢复相关数据,最终找到四份关键的录音资料,系韦某与殷某之间的录音。承办律师整理好相应的材料,帮助韦某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一审丹阳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列为套路贷嫌疑案件移送给“扫黑办”,经调查,没有刑事立案。

二审中,四份录音充分反映出本案的借款与殷某有关联性,实际出借人殷某与一审原告毛某间的关系,也明确了殷某等借款和催要借款所采取的一些非法手段,相关线索移交给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承办律师坚持认为本案涉嫌套路贷,请求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请。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提供的4张借条,借款总额共9万元,但均无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不排除虚增借贷金额的情形,涉嫌“套路贷”,应驳回起诉。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毛某的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民间借贷案件,并涉嫌套路贷。本案中受援人智力残疾,基本不具备法律知识。在受理本案时,受援人基本没有任何证据材料,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承办律师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案情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最终本案在二审中,经过承办律师的积极引导,受援人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各项证据,使得本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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