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季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季某,男,2000年11月出生,浙江省龙泉市人。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季某伙同余某、方某等人,利用淘宝平台规则,专门挑选标注“支持信用卡支付”的商家,拍下商品在被告知暂无法使用信用卡支付渠道后,以商家不支持信用卡支付为由投诉多家淘宝店铺。之后在被投诉店铺与其联系时,利用淘宝商家惧怕“店小二”扣店铺分数的心理,趁机敲诈其财物。季某等人先后以该手法敲诈勒索3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580元。
2018年10月30日,季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季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其本人及家属又未委托辩护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9年8月2日,龙泉市人民法院通知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指派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惠担任被告人季某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该案经办法官取得联系,查阅复制案卷,了解案件进展,并多次与季某当面沟通,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及作案动机。得知在短短的半年多时间里,季某等人用这种方法敲诈勒索近38起,每次敲诈金额从200元到600元不等。对于季某等人而言,向每一户商家索取几百元,无关痛痒,大多数淘宝商家为了让店铺不受处罚,只能付点小钱来平息事端,也正是由于淘宝商家的隐忍,使得季某等人得意忘形,逐步加大勒索的金额,一次又一次地实施犯罪行为。当承办律师问及季某为什么会想到这个“生财之道”,季某回答出乎意料。季某称自己年幼在外务工的时候,曾经也是网店的客服人员,也曾为了息事宁人被人以同样的方式敲诈勒索过钱财,根本没有地方去申诉,因此,季某认为这样的情节并不会构成犯罪。现在,季某知道这样的行为涉及犯罪,追悔莫及。承办律师认为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基本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季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具备从轻情节。
2019年8月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季某等3人如实供述案件情况,表示悔罪,其各自父母亦表示会加强管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季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季某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实质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3.认罪态度较好,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交代自己的罪行,配合调查,归案后主动退赔赃款获利,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综上,承办律师提出对被告人季某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龙泉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被告人季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手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处理,同时适用未成年人案件封存制度。另外,本案淘宝商家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经营淘宝店铺,其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被告人季某等3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公诉方及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季某等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争议,承办律师的前期工作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良好结果打下了基础,并通过辩护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本案留下更多的是深刻的反思,在承办律师介入了解后,发现家庭环境和教育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因素,本案中未成年人家长均存在教育方法不当的情况,疏于教育管理,让孩子过早独自在社会中闯荡。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具有易轻信他人、是非观念不清、模仿能力强等特质,使其被他人利用或引诱成为犯罪工具、甚至沾染恶性。通过法庭庭审教育,父母当场对孩子进行了口头训诫,使得父母从内心深处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纷纷表示以后会多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