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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等13位保洁工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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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农民工李某和她的12位工友分别于2012至2013年期间入职武汉A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派到宜昌市某超市广场分店做保洁工作。2013年10月16日,A公司与某超市分店签订《清洁服务合同》一份。2014年6月,双方解除合同,但没有结算李某等13人的工资。李某等13人中,年满六十岁的就有8人,她们大部分已年老力衰且无其他的收入来源。2014年11月11日,A公司在宜昌地区的总负责人贺某某与李某等人协商解决拖欠工资事宜,并出具了工资欠条,共计拖欠李某等13人工资25523元。拿到欠条后,负责人贺某某玩起了躲猫猫。

2015年6月,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建议提供法律援助协作函,受理了李某等13人追讨劳务报酬的法律援助申请,将该案指派到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该所涂绍应和钱启萌两名年轻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第一时间与李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

援助律师在代理工作启动后即感到面临着许多现实障碍。李某等人手头上仅有一份贺某某出具的欠条,无其他任何证明与武汉A公司和某超市广场分店存在关系的证据材料。且加之当事人年纪较大,缺乏法律常识,语言沟通交流不畅,办案难度极大。经援助律师多番努力,协助当事人补充收集到工作证、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宜昌市劳动监察局协助调查得知武汉A公司早已没有实际经营,公司住所地已人去楼空,且无任何财产可供履行。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为避免法院的生效文书难以实际履行,援助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将某超市广场分店列为了共同被告,旨在争取由其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李某等人能够拿到工资报酬。随后援助律师又多次与劳动监察部门联系,收集证据、补充材料,又联系证人补充和出具证人证言。

在证据基本收集齐备后,援助律师多次与西陵区人民法院、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沟通,在多方协调下由西陵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考虑到当事人中老人的实际困难,援助律师先行垫付了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于第一被告武汉A公司、第二被告贺某某均无法联系,案件只能进行公告送达,援助律师再次垫付了公告费用。因公告期限过长,公告期间又恰逢春节,部分受援人因拿不到报酬而情绪激动,欲采取群体聚会的方式讨要说法,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及时进行引导、疏导,平复了受援人的冲动情绪。

案情开庭审理后,第三被告某超市广场分店到庭参加了诉讼,其坚持认为自己与武汉A公司只是合同关系,双方不构成劳务派遣,要求某超市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某超市的诉讼请求。最终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武汉A公司应立即支付李某等人的工资报酬。

2016年11月,李某等人再次来到使法律援助中心,陈述判决生效后,武汉A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向他们支付劳务报酬,不知如何是好。

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该案人数众多,且当事人大都年纪老迈、无其他收入来源。为让她们拿到工资报酬,决定为13人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并继续由涂律师办理。在涂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促使武汉A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春节刚过,拿到了劳务报酬的李某和工友们兴冲冲地来到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赠上一面 “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大红锦旗。

【案件点评】

本案在推进过程中,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西陵区人民法院积极主动作为,相互支持配合,为援助律师开展农民工维权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本案虽然是群体性讨薪案件,但每个受援人的讨薪金额仅两千元左右。涉案金额不大,办案难度不小,两位年轻的援助律师两度垫付诉讼费用,不计较个人得失,乐于实现社会价值,本着专业精神,锲而不舍,为案件的圆满解决付出了艰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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