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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聋哑人庄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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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庄某,男,1966年1月2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系聋哑人。2010年2月19日,庄某入职江宁某汽车部件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汽车方向盘传动器装配工作。2018年4月25日,庄某应公司要求回家待工,同年5月至9月期间,公司每月仅支付840元生活费,10月起公司停止支付。12月10日,公司以生产任务大幅下降为由,通知庄某将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庄某无法接受公司的解除决定,请求南京市聋人协会给予帮助。为维护庄某的合法权益,该协会指派手语翻译陪同庄某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因该案属于聋哑人劳动争议案件,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在手语翻译配合下对庄某进行多次案情询问,了解了劳动争议纠纷发生的前后过程。承办律师总结庄某有两个诉求:一是支付欠发的待工期间工资;二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或者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想实现这两个诉求必需收集三个方面的证据: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证明;被公司解除的证明。

由于庄某是聋哑人,相对于正常人更缺乏取证意识,提供给承办律师的证据仅有两幅微信对话截图。一个是马某主动加庄某为好友,并告诉他:“我是马某。”后又来微信说:“沈发给你的事情,你来公司。”另一个是沈某发微信说:“马某通知你,因为生产任务大幅下降,公司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而这两个微信截图原件已经被删除,真实性难以确认,既无法证明微信对话时间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也无法证明马某、沈某的真实身份和公司职务。

眼看陷入证据严重缺乏、事实无迹可循的困境中,承办律师另辟蹊径,对案件事实重新梳理整合,引导庄某打开思路,建议庄某到银行打印工资账单,以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和入职时间;同时到社保局打印社保单,以证明劳动关系的终解情况和具体原因。承办律师的专业指导,让庄某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调取的工资账单并未载明工资支付单位名称,这就加大了证明入职时间的难度,进而影响到工作年限的计算。承办律师仔细审查银行账单,发现以下问题:2018年2月份的工资到账金额与社保缴费金额之和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金额80%计算工资后,还从中扣取了个人应缴社保费。

承办律师带着问题再次与庄某进行了沟通,在告知本案诉讼风险的同时,耐心询问了庄某的具体诉求,最终协商确定本案的仲裁请求为:补发2018年2月、5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8633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458.14元。随后,承办律师以社保单、银行账单、微信截屏等为证据,为庄某准备了仲裁申请材料。

仲裁审理中,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单位安排庄某回家待工?即是否应当补发待工期间的工资?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其赔偿金如何计算?公司认为,公司并未安排庄某待工,故不应支付未在岗期间工资;解除与庄某的劳动关系系经济性裁员,已向工会报备,解除程序合法,只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庄某的工龄应从2012年3月份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开始计算。为此,公司提交了部分劳动合同、公司向工会报备的书面文件、企业社保缴费清单等证据,试图证明公司自2017年以来连续巨额亏损,大批职工离开单位,参保人员大幅减少,经济性裁员真实存在。

承办律师质证表示,年报表是公司自己编制,不具有真实性;参保人员减少是职工辞职造成,社保缴费清单难以证明经济性裁员的事实;工会报备文书仅能证明公司于2018年5月份开始,安排庄某等人回家待工;大量员工均为自己辞职,没有辞退。显然这二点与经济性裁员没有直接关联性。法律对经济性裁员有人数、比例和向劳动部门申报等具体性规定,公司在庄某等人待岗期间,还对厂房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显然不存在经营困难,所谓经济性裁员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入职时间,依法应从用工之日起算,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账单,完全可以证明庄某入职时间应为2010年2月份。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金额80%计算工资后,庄某个人应缴的社保费转由企业承担,不应再在其工资中扣取。

劳动仲裁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由于本案部分仲裁请求涉及一仲裁终局,劳动仲裁将工资和赔偿金分开裁决,一份裁决公司支付庄某工资8633元,一份裁决公司支付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458.14元。裁决下达后,公司对支付8633元工资没有异议,很快将工资转账支付给了庄某,但针对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认定其解除行为合法,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承办律师积极应诉,庭审前调取了仲裁开庭笔录,以及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并陪同庄某重新调取能显示付款单位名称的银行工资账单,新账单上2012年到账工资付款账号与现在账号完全一致,而现在账号有被告公司名称对应,二者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庄某2012年2月入职的事实。

一审庭审中,双方重点围绕解除的理由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公司为了证明系合法解除,先后说出了多个理由,承办律师当庭指出,公司仲裁开庭笔录明确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现又因不能提交经济性裁员的充分证据,提出其他多种解除理由,可见公司解除的理由具有不确定性,以不确定的理由作出解除决定,显然不具有合法性,故应当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判决后的执行效果,承办律师在法官的建议下,与公司进行了艰难的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支付31000元给庄某,双方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重点在于,受援人庄某是聋哑人,有一定的理解障碍,缺乏取证和维权意识,承办律师与其沟通难度较大,故本案起先不仅难以了解庄某的明确诉求,而且也面临证据严重缺失。承办律师耐心引导、详细沟通,在充分掌握基本案情后,为庄某归纳、梳理出具体诉求和证据取向。虽然庄某起先取得的银行账单上没有显示付款单位名称,存在一定瑕疵,但承办律师当机立断,先行提起仲裁申请,积极补强证据材料。两次庭审中,承办律师一方面充分利用公司的证据,弥补己方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紧抓公司辩解中的漏洞,同时亦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从而不仅为庄某节约了诉讼时间,也达到了很好的诉讼效果。本案最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庄某的合法权益,更对其他受侵害的残疾人维权起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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