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因“半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经期延长,由5天延长至7天,经量增多,月经周期缩短”,于2014年11月6日就医于当地某医院,某医院以“子宫肌瘤”收住入院。院方于2014年11月22日在全麻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周某出现尿频、右侧输尿管和肾盂积液、输尿管穿孔损伤,导致其部分输尿管被切除。周某认为院方在进行上述手术中未尽到谨慎治疗的义务,致其输尿管损伤、部分切除,存在严重医疗事故。
周某系外地来福建泉州务工的农民工,经济困难,故依法向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志勤、林小李承办此案。
该案立案后,受理法院于2016年6月2日组织原被告对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办案法官当庭向受援人释明,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医疗损害的医方过错参与度的鉴定举证责任属于原告方,经受援人同意,承办律师当庭向法院申请对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受援人左手不能抬起和双下肢水肿与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于2016年7月15日通知缴纳鉴定费用9160元,受援人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该笔鉴定费用,承办律师及时向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报,并向受理法院和泉州市司法局反映了情况。通过泉州市司法局的协调,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同意受援人缓交鉴定费用,待该案件赔偿再进行缴交。承办律师陪同受援人到鉴定机构接受鉴定检查,后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进行鉴定听证会议,承办律、依法参加鉴定听证会议,发表陈述意见,受援人依法接受鉴定机构的询问。
鉴定机构在依法对受援人身体进行检查、鉴定听证会议的调查基础上,依法作出鉴定意见:“医方存在过错,医方的损伤占主要作用,综合评定参与度为80-90%。”
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受援人及家属、承办律师、被告的委托律师等均到庭。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审理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调解并达成调解意见:经双方一致确认,因本案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鉴定费,共计63894.82元,其中23894.82元被告已先行垫付完毕,余款40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3月27日前一次性予以支付。
【案件点评】
由于法律援助对象经济情况都比较困难,不但难以承担聘请律师费用,有时连诉讼费、鉴定费都难以支付。扶危济困是法律援助的责任,承办律师在了解受援人家庭因病致困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想办法减轻受援人的诉讼负担,为受援人降低了诉讼成本,为其在主张权利的道路上扫清了障碍。同时,注意在工作中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各方力量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