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寻衅滋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某,男,1997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16岁初中毕业后在黄冈市某中专学校读书。他的父母没有正式工作,一直在武穴市靠帮人打零工为生,家里经济条件很差,也没有更多的精力关注胡某某的成长和思想变化。疏于管教的胡某某在校期间,结识了一些所谓的“哥们”。2014年11月5日晚21时,黄冈市某某中专2014级学生伍某某在寝室大声喧闹,影响胡某某寝室5名室友休息。此前,伍某某与胡某某寝室素有矛盾,关系紧张,互不往来。胡某某等5人以此为由,与伍某某发生纷争,继而发展到双方叫来同年级同学参与助阵,以致矛盾激化为双方对峙、扭打。在此过程中,伍某某用事先藏好的匕首将童某某、梅某某、胡某某捅伤。其中,童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群豆蔻年华的芊芊学子,因年轻气盛、意气用事、逞凶斗狠造成一死两伤的流血事件发生,此案一时轰动整个城区。
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关押在看守所,其父母一刻也没有耽搁,迅速来到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引起黄冈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关注,要求市法援中心务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理好该案。针对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市中心直接启动绿色通道,组织市直专家律师对该案进行“会诊”,并将案件指派给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张睿承办。
接下来的时间里,承办律师一刻都没有停歇,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胡某某,疏导思想情绪,解答法律问题,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承办律师还十余次前往检察院、法院,查阅全部案卷资料,积极与办案检察官和法官进行沟通探讨案情,厘清案件事实、收集有利证据,从而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方案。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如果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就可以为被告人争得判处缓刑的机会,从而挽救一名误入歧途的贫困学生。于是,他一方面申请约见承办法官,多次向法官反映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协调多方力量,积极做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的思想工作,动员被告人家属尽可能地筹集赔偿款项,积极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承办律师的积极斡旋下,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家属,终于能够冷静下来,坐到一起,就相关赔偿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在市中院主审法官主持下,邀请被告人、被害人双方6名家属,一起参加了庭前会议,共同商讨民事赔偿方案。最终,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近30万元的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贫寒的家境和借款赔偿的态度,赢得了被害人家属的同情和谅解。
2015年6月26 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承办律师指出:被告人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对其违法犯罪,应综合考虑认知能力、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并未逃亡,立即在老师带领下,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态度诚恳;同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从犯,犯罪时属于讲哥们义气,临时起意,并有悔罪表现。其父母积极赔偿,也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合议庭充分肯定,并予以了大部分采纳,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2015年8月27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亦没有提出抗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受援人胡某某及其家属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黄冈市法援中心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充分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5名未成年人对1名未成年人进行围攻、对峙,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涉案的6名未成年人均未年满18岁,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懵懂年纪,社会辨识度不强,没有自控能力。被告人胡某某刚年满17岁,正是豆蔻年华,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由于一时冲动,把哥们义气当友情,把结帮成伙当靠山,最终酿成惨祸,成了阶下囚。而被害人更因此丧失了生命,深深地伤害了自己的亲人。这也提醒未成年人父母在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的同时,更要注重他们的心理健康,多关心他们的生活,多关注他们内心深处的需要,给他们多一些陪伴、肯定和理解。承担教育职能的学校,也应时常教育学生增强校园安全意识,加强德育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预防犯罪。
本案承办律师站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立场上,积极与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并且在被告人、被害人亲属之间做了大量工作,庭前准备相当充分,庭审效果良好。一审判决后,受援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