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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黎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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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30日,黎某受聘于武汉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入职后,单位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6个月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在职期间,单位没有为黎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3月13日,公司搬进刚装修完毕即投入使用的新办公楼。入住新办公室不到5天,黎某身体产生异常状况,出现头痛头晕、视力模糊、语言不清、思维混乱、四肢无力的症状。2016年3月25日,黎某在家中发生深度昏迷,被送至武汉同济医院住院救治,经医生检查确诊其为脑干炎性脱髓疾病。2016年5月,黎某病情稍有好转趋于稳定,医院准其回家休养,并出具了《病情证明单》,建议病休一年。由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了治疗该病,黎某家人举债10万支付医疗费。

黎某家人认为黎某的疾病是公司搬入刚装修完毕的办公室、甲醛中毒引起的,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并进行甲醛检则、申报职业病,均遭拒绝。基于病情需要休养无法工作,黎某出院后其家人找到公司要求请病假遭到拒绝,后单位随即停发了工资,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走投无路的黎某家人找到武汉市江岸区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6年5月27日,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黎某家人法律援助申请后,了解到黎某家在外地农村,父母均为老实本分的农民,全家费尽心力培养出一个大学生,工作不久,刚刚自食其力就患上重病,对整个家庭来说犹如遭受灭顶之灾。黎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月工资3000元左右,没有社保,患病后公司停发了工资,父母年迈多病,只能举债支付医疗费用,家庭经济实在困难。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批准后,决定对黎某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余钢和王天璇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黎某身体尚未康复,出院之初黎某尚未恢复语言功能,余律师和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几次上门探望黎某了解情况,黎某坚称自己系甲醛中毒致病,但由于单位不配合,无法在事发当时对甲醛浓度进行检测,也无法证明其工作的办公室是否存在甲醛释放物或者超标的情况,其他同事虽有程度不等的轻微不舒适症状,但均没有发生中毒现象,也没人愿意为其作证。黎某唯一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一张装修师傅在办公室刷油漆的照片。黎某表示不愿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单位每月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并提供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查询单》与《工资卡明细单》及病历资料与医疗费票据等材料。

经详细了解案情和仔细分析黎某提供的材料,律师认为黎某如果按照工伤或者职业病处理,不仅掌握的证据不足,而且收集证据的难度也很大:一是事发时没有及时进行检测,现已无检测的条件。再则,黎某的同事均未发生中毒现象,没有单位的配合无法启动检测;二是脑干炎性脱髓疾病与甲醛中毒致病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鉴定结论佐证。为此律师查找了相关医学资料并咨询了医学专家、法医专家,得知该病多为基因突变所致的疾病,甲醛并非唯一直接致病原因,通过鉴定也无法得出该病系甲醛中毒所致的唯一结论,最乐观的结论是甲醛中毒系该病的诱因。再则,鉴定费用高,黎某及其家庭也无法自行承担。若鉴定结果对其不利,黎某主张得不到支持,相关费用均需这个穷困的家庭承担,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律师认为按照工伤或者职业病处理风险过大。

鉴于以上情况,承办律师认真查阅黎某的证据材料,反复论证分析,试图从收集有利证据的角度提出了各种方案但均未能落实,后考虑到黎某入职后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在黎某生病后补缴了一个月的医疗保险,承办律师决定转换思路从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寻找突破口,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交缴纳社会保险,黎某治疗疾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对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从已有证据来看,该方案不仅可行而且诉求完全有可能得到支持。经过与黎某及家人沟通,承办律师尊重受援人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意愿,帮助受援人准备了立案全部材料并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单位向黎某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且计算至恢复上班之日,单位向黎某赔偿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2016年9月28日,本案在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以及黎某因此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着重阐述了黎某致病可能的原因及进行职业病认定的必要性,提出中止审理、先行进行职业病认定的申请,得到仲裁委员会的采纳,要求用人单位与黎某先进行职业病认定,确定致病原因,并裁决中止审理本案。

案件中止审理后,对方公司仍然将此事搁置不提职业病认定申请,黎某家人找到单位协商也被单位拒之门外,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承办律师联系到对方公司的代理律师,要求其督促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并阐明了法律规定以及不配合的法律后果,希望他们能够依法申请职业病认定,尽快解决矛盾,降低成本处理纠纷。同时劝导对方从情理的角度出发,体谅员工的困难,如此法理并举,反复沟通,单位终于同意协商解决问题,但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黎某表示同意,但希望能够获得赔偿。承办律师为其提示医疗保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医保范围,且建议黎某综合考虑其诉讼成本以及风险作出决定。

2016年12月27日,双方在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形成调解意见:一、双方当事人确认于2016年12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单位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黎某10.42万元;三、黎某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受援人是女性、农村外来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困难群体,承办律师通过耐心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尽最大可能指导和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引导受援人考虑维权成本和风险,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策,最大限度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

引导受援人正确有效地维权是法律援助律师必备的技能。当事人由于维权证据不足和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在本案中陷于被动和不利地位。承办律师在向当事人解读法律规定的同时,让受援人认清自己所面临的情势,同时充分考虑受援人的实际需求,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为受援人提出可行性方案,尽最大努力帮助受援人维权。

由于法援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庭审效果较好,提出的法律意见被当庭采纳,但由于对方单位不配合申请职业病认定,承办律师积极与对方展开有效沟通,促成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解决方案,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也使企业快速解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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