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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姚某生命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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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生于1976年2月的小姚,于1995年9月考入某大学就读。1996年4月8日,小姚无故离校、数日未归,同年4月18日,其被发现与另一失踪人员李某溺亡于某水库。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给出结论:小姚系持械劫车的犯罪嫌疑人。

死者的父亲姚某认为,小姚系在校学生,学校对其无故失踪一事未作及时有效处理,应承担管理不善责任。同时认为公安机关将其子认定为持械劫车的犯罪嫌疑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痛失儿子的姚某持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长达20余年。

其间,姚某曾于200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赔偿责任。某大学称小姚死亡时已年满20周岁,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公安机关认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最后,学校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捐助姚某1000元。姚某撤诉。

2005年7月15日,经姚某申请,公安机关向其出具《答复意见书》,小姚死于某水库,死因为溺亡。但《意见书》对死者是否犯罪嫌疑人未作表述。

2007年1月9日,经过协商,姚某再次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其生活费600元、家庭困难补助金5000元。

2018年7月23日,年近7旬的姚某向重庆市荣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某大学为小姚溺亡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姚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邓国华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认真听取案情陈,查看相关资料。综合分析相关情况,与受援人充分沟通后,承办人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2018年5月26日,受姚父委托,承办人向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小姚溺亡事故30%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因此案案情复杂,案发时间久远,双方争议较大,荣昌区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9年3月12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承办人针对争议焦点陈述了意见: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出示了其二十多年间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的复查申请书、申诉书、相关部门的回复意见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原告自儿子死亡至今,一直通过各种渠道主张权利,因而可认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二、关于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结合公安部门的调查结论,小姚虽系溺亡,但其作为某大学在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发现小姚私自离校后未能采取及时寻找、迅速报警等合理措施,致使其失踪多日后被发现溺亡,学校因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此外,事发时姚某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意外风险应具备辨别和防范能力,发生溺亡,其自身也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庭根据本次事件的起因、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合理认定被告对小姚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3月14日,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某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08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为一起发生在20多年前的案件,受援人奔波多年,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努力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维护了受援人的权益。

骨肉分离带来的巨大悲痛,事件得不到解决带来的积怨,经过多方的倾情沟通,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最终得到化解。该案的判决结果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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