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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等1131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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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信阳平桥电厂是1969年成立的一家国有企业,刘某等1131人系原该厂职工,其中在职职工706人,内退职工425人。2004年7月,信阳市人民政府与河南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信阳平桥电厂生产经营性资产产权转让合同》(合同附件为《信阳平桥电厂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将平桥电厂整体资产转让给该创业投资公司,并对平桥电厂的职工构成及改制后的职工安置方案等均做了明确约定。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电公司)。

由于国家对中小火电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改制后的平电公司逐步陷入经营困境,未能按照转让合同及附件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拖欠职工五险一金、工资、企业年金、取暖费、降温费等费用累计达到1.67亿元。2011年底,河南省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电公司张贴《关于解散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宣布解散公司,要求职工以平电公司规定的条件办理离职手续,但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企业年金等费用的方式与数额上与职工方分歧严重。部分职工集体到信阳市委、市政府上访。如不及时妥善处置,可能酿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平电公司帮扶解困及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议市司法局为职工一方提供法律援助。市司法局安排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手这一任务。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本中心和市局直管律师事务所抽调了8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律师团,全面参与为1131名职工依法维权的各项工作。

法律援助律师团成立后,首先明确表明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稳定职工情绪,赢得了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支持。接着,一方面充分听取职工诉求,一方面从事实、法律或约定对职工的要求进行甄别,使工人的诉求合理。然后通过职工代表向广大职工传达市委、市政府精神,阐明平电公司是市场经济主体,能够按正常程序进行解散,要获得全面、准确、合理的补偿必须按法律程序依法维权,改变了部分职工认为平电公司违法解散,需要走集体上访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由于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1131名职工终于在给职工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正式同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问题。

律师团经综合论证后认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的程序难题有两个:一是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权限是100人以下的仲裁案件,而本案涉及1131人,市仲裁委无权管辖。且如果仲裁裁决支持的数额超过5000万元后,对方不服向法院起诉,则又超过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限,须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职工一方应到省高院应诉,从时间、成本各方面,对于职工代表和代理律师来说都存在诸多困难;二是职工的11项仲裁请求中有9项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仲裁委对仲裁申请涉及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只受理了距提出仲裁申请一年内的事项,其余事项不予受理。为此,律师团五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首先,决定对1131名在职及内退人员进行分组,共分79组,每组的请求标的不超过三百万元,由信阳市仲裁委分组受理,分组审理,分组裁决,解决了管辖权问题。其次,向仲裁委阐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也不宜将时效问题作为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何况平桥电厂的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职工一直在通过信访等途径主张权利,平桥电厂负责人在不同场合表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而且在平桥电厂经营后期,如职工一方争取合法待遇,厂方会立即调整其工种或工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应从中止原因消灭次日起计算时效。至此,律师团合理利用仲裁规则,妥善解决了管辖权和仲裁时效难题,仲裁委依法将所有诉求均予受理,保证了仲裁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仲裁标的巨大,涉及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存续等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证据收集整理难度大,仅每人费用清单就有5页,共计5000余页。为保证仲裁一举成功,律师团作了周密分工,每人负责十组案件,形成各自的代理意见,经研究汇总后多次进行分析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制作了内容详尽的仲裁申请书。

本次仲裁请求多达11项,其中在改制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是否连续计算问题、是否应该支持职工安置费问题、是否应该支持企业年金问题、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支付双倍工资问题,涉及职工人数多,数额大,是职工的核心诉求。律师团经与职工代表充分沟通,根据平桥电厂转合同和改制安置方案,制定了核心诉求决不放弃、其他诉求尽力争取的仲裁应对方案。最终,律师团从事实和法律方面精心准备,找准了驳斥对方意见的关键依据提交仲裁庭。

企业解散后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平电公司认为,在2004年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经领取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在此次电厂解散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再计算职工在原平桥电厂的工龄。律师团据理力争,提出职工的工龄应连续计算,理由是:企业改制时职工领取的是身份置换金,而非经济补偿金。身份置换金补偿的是职工从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为民营企业职工身份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对职工应负担的义务,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经济过渡。由此可见,身份置换金与经济补偿金从概念、范围、适用的依据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故平桥电厂认为职工重复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改制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关于安置费问题,平电公司认为,目前在职的职工在改制后留厂工作,本身已经得到安置,故不应再支付安置费。律师团经研究后认为,安置费的支付没有强制性法律依据,其规定散见于各种文件、政策当中,可以支持。另外,职工争取安置费的主要依据是《平桥电厂转让合同》和《平桥电厂改制方案》。根据“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约定即为有效”的法律原则,职工要求安置费有据可依,应予以支持。

平桥电厂在改制前即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2005年电厂以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为由暂停了企业年金交纳,于是平电公司在以不具备年金交纳条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律师团经充分研究论证,提出企业年金虽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具有强制性,但在2004年改制时,公司明确承诺,改制后让所有的职工继续享受企业年金等福利待遇,根据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及《信阳平桥电厂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设立、取消企业年金均应履行相应的程序,不得擅自单方取消,平电公司应在解散时足额补缴拖欠的企业年金。

对于其他仲裁请求,律师团也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观点,共向仲裁庭提供了28组证据和长达10页的适用法律目录。由于准备充分,庭审时律师团成员与职工代表密切配合,应对自如,张驰有度,达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在场旁听的200多职工深受感动和鼓舞。

经过两次开庭,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作出裁决: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除支付1131名职工五险一金外(数额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还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企业年金、赔偿金等共计100152270.46元。职工主要请求均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广大职工对律师团的工作和仲裁结果表示满意。平电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达成部分和解,平电公司已支付职工各种经济补偿300万元,补缴五险一金共计5300万元,仲裁裁决已经部分履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大规模的集团仲裁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标的额巨大,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市法律援助中心专门组建了法律援助律师团,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在此过程中,律师团全体律师集中时间和精力,准确分析案情,周密剖析法律,巧妙运用规则,采取对职工最有利的方式,不畏艰难,密切配合,依法履职,周到服务,通过仲裁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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