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武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0日,时年4岁的武某开始到新密市某舞蹈学校学习舞蹈。是年12月7日,武某在学习贴墙下腰期间摔倒,随后双腿失去知觉,当天辗转两家医院未能确诊伤情。次日,武某被送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最终确诊为脊髓损伤、双下肢截瘫,武某遂在该院接受治疗及康复理疗。后因资金不足,武某于2015年10月回家休养。
武某受伤后,该舞蹈学校仅给付武某治疗费十万元,对剩余的治疗、康复费用及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武某受伤时只有四岁,伤后导致高位截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她母亲只好辞去工作,专门陪护女儿,她父亲收入微薄,家庭遭受巨大打击。2015年11月2日,武某的母亲向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武某的人身损害事宜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其家庭经济状况也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武某母亲的申请,并指派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赵俊峰律师担任武某的诉讼代理人。
赵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接待了武某的母亲,详细询问案件发生过程及武某的伤情与恢复情况等。赵某通过查看武某母亲提供的学费专用收据等资料,发现收据上的学校名字、印章与接送卡中的学校名字不一致。于是,赵律师马上到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核实此事。经查,该舞蹈学校全称为新密市某才艺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又结合武某父亲与李某在新密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认定该培训中心又称某舞蹈学校。
确认了培训中心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后,赵律师告诉武某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诉讼过程中可能遇到对方否认武某受伤地点在其学校内等诉讼风险,需要扎实的证据证明武某是在该培训中心学习期间摔倒受伤,并且必须经过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鉴定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针对武某母亲陈述的武某受伤过程,赵律师建议第一个发现孩子受伤并通知孩子父亲的人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孩子的受伤经过。另外鉴于本案赔偿数额巨大,诉讼费数额也较高,赵律师积极向法院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申请诉讼费缓交,以缓解武某一家的经济压力。
立案后,赵律师陆续向新密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申请、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申请。经鉴定,武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一级);定配国内普通型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不锈钢材质)每次需人民币30000元,髋膝踝足截瘫矫形器成年前每两年更换一次,成年后每四年更换一次,每年需其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用。全部的鉴定结果出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赵律师进行了相关赔偿的列项,并多次到新密市人民法院阅卷,核实对方证据提交情况,计算武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按照20年计算的护理费用以及按照80岁计算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赵律师除了整理证据目录外,还就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方案,就开庭进行了模拟,并制作相应庭审笔录,以应对庭审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
开庭过程中,培训中心称武某在课间时间因下腰时摔伤,应当属一起意外事故或武某自身原因所致,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武某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武某摔伤后,培训中心及时将其送往就近的卫生所诊疗,并未发现其腰部受伤,武某在次日才被诊断为脊髓损伤,该病与其在学校摔伤没有关系,培训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上述意见,培训中心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三个录音资料以及《学生须知》、《舞蹈室规章制度》各一份。
赵律师针对培训中心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其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严重瑕疵,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中卫生所某医生的内容相互矛盾,不能证明培训中心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不应予以采信。
法庭辩论时,赵律师发表了以下意见:武某受伤时只有四岁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中心已在庭审中认可她在培训中心摔伤时没有老师在场这一点,而且培训中心的教师配备、安保工作、医务卫生条件、应急处理方案等达不到相应要求,显然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推定培训中心有极大过错。
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作出判决,采纳了赵俊峰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判令培训中心赔偿武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86万余元,超过二十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可另行起诉。武某遭受的损害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受伤时年龄小,伤残级别高。在受援人受到突如其来的灾难时,新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了解案件情况,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向新密市教育体育局、新密市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核实被告方身份,从缓交诉讼费用入手,为受援人减少经济压力,同时进行精细的诉讼方案设计,尽最大可能降低诉讼过程中的风险,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受援人的认可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