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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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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8日,张某某受雇于某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工资按趟计,并有月度安全奖及出勤奖。同年,张某某应公交公司要求分三次缴纳了安全责任风险金、押金共5000元,2010年5月1日起公交公司才为张某某缴纳社保。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于2015年1月1日签订,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9日,公司让张某某停工待岗。11月27日,公交公司向张某某发出了《关于解除驾驶员张某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以“该驾驶员自进公司以来共发生15起交通事故,其中负全部责任6起、主责7起、同责1起、无责1起”为由提前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辞退了张某某。当天张某某即向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020元和社会保险金7500元,合计63520元。次日,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

2017年12月14日,离劳动仲裁庭通知开庭仅有几天时间,张某某来到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家庭极其贫困为由申请法律援助。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张某某陈述后,当场批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龙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张某某联系了解案件情况,认为本案是因公交公司违法单方面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张某某提交的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不够全面、有所遗漏。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不仅仅限于张某某请求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员工交纳押金,张某某所交的“安全责任风险金”实际就是一种押金,应予退还;所谓年终奖是以每月的安全行驶情况及出勤情况计算的,实际为月奖,以月为单位计算和发放的,可以以实际工作的月数要求发放。刘律师在征得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对其请求事项进行增加变更,并起草了变更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书,同时整理收集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缴纳“安全责任风险金”的收款收据、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庭。同时也向张某某进行了风险提示,向其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保问题一般仲裁及法院审理都是不予支持的,以及仲裁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利情形,张某某表示理解。

2017年12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庭庭审中,通过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公交公司当庭同意退还“安全责任风险金”、出勤奖及安全奖,待回公司核实后按实给付,但对于是否双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依然存在争议。

2018年1月2日,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公交公司系2017年11月9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27日书面告知,本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为由,裁决仅支持单倍经济补偿部份未支持双倍赔偿金,对其余安全风险金及出勤奖、安全奖均予以支持。张某某表示接受裁决,不再起诉,该案至此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员工被单位辞退的案件,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向受援人说法释理,引导受援人提供有利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庭,并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事项,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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