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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韩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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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韩某英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据他所述,他的弟弟韩某军于2014年7月在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打工,被安排在通州区某艺术区工作,白天主要负责抹灰等杂活,夜间负责看守房屋及建筑设备,公司为其在该别墅二层提供一间房屋居住,便于从事看守工作。2017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韩某军被发现在居住屋内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韩某军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韩某军一直未婚无子女,共有兄弟姐妹4人,韩某军排行老四,他们的父母在多年前已经去世。这些年来,他们一直各自生活,见面次数很少。公司说,韩某军的死亡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出于人道主义,公司可以给其家属一点丧葬费作为补偿。但是,韩某英认为,因为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及供暖设备,导致弟弟自行烧木头取暖并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应当属于工亡。双方僵持不下,韩某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想要进行工伤认定,起诉公司赔偿各项费用。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韩某英若想帮其弟弟申请认定工伤,需要先行确认韩某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工作人员认为,本案存在较大的风险,主要在于当事人的证据比较欠缺。根据韩某英所述,韩某军入职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缴纳社保,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目前,韩某英仅有的证据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赔偿事宜的录音,证据比较薄弱。

工作人员告诉他,还需要寻找更多的证据,增加胜诉的几率。韩某英突然想到在与公司协商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曾说过,因为弟弟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每次发工资都是由于某微信转账给弟弟的邻居关大姐,再由关大姐给韩某军现金。工作人员说,可以尝试去找关大姐帮忙作证。此外,最好再找几个工友作证,增加证据的数量。

几天后,韩某英找到了关大姐。关大姐说韩某军已经在这里住了三四年了,每个月都是公司把钱微信转账给她,她再给韩某军现金,韩某军给她写收条。韩某英问:“能不能让我看看收条?”关大姐便把收条找了出来,上面写着每一次发工资的金额、日期,落款还有黄某军的签字。韩某英向关大姐说明了来意,关大姐表示愿意为他们作证。随后,韩某英又找到了弟弟的5个工友,请他们帮忙作证。

准备好相关材料后,韩某英再次来到了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并指派北京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莲作为其代理人。

薛律师接受指派后,约见了韩某英,了解案情。随后,薛律师帮其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韩广军与公司在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在举证期限内,薛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韩某英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邻居关大姐的证言、收条、工友的证言等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其注册地在昌平,在通州无经营地,涉案工地并非公司承接的工程,韩某英未为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因此仲裁委无法核实录音中对象身份;3位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出庭的证人表示不清楚涉案工地与公司的关系,只能证明韩某军是工地的小工;收条载明的内容未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2018年4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无法认定韩某军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韩某英的请求。

韩某英对裁决不服,准备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4月12日,韩某英又来到了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再次提示本案的风险,韩某英还是决定继续诉讼。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继续为其提供援助,指派薛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2018年5月31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薛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本案中止审理。通州区人民法院去涉案工地进行实地调查,工地仍在施工,法院工作人员与现场负责人、工人进行谈话,并前往刑侦大队调取了韩某军死亡的相关档案。经过调查,涉案工地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承包,韩某军在涉案工地工作,由于某发放工资。2017年12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韩某军在涉案工地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018年9月14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为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为被告。庭审中,法院核实了电话录音中于某的身份。但是,公司和于某均辩称涉案工地是于某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工程,是为于某亲戚的房屋进行二次施工,并非公司承包。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该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于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无法对于某个人承包的工程还是公司承包的工程做严格区分的情况下,韩某军有理由相信于某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承包了涉案工地,并代表公司对涉案工地进行管理。结合韩某军的工资由于某支付,于某对韩某军进行具体管理,包括记工、安排工作内容等,以及于某为韩某军支付丧葬费、赔偿款等情况,法院认为该公司与韩某军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2018年9月2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韩某军与公司于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至此,韩某军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于得以确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为了认定工伤而先行提起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弟弟不幸在看守仓库时死亡,哥哥代其确认劳动关系。虽然本案风险较大,但是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本着“应援尽援”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两次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多次与受援人沟通,帮助其梳理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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