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彦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陈某真与周某某认识,后通过接触,觉得对方为人不错且双方也到了适婚年龄,便考虑到了结婚。2012年9月,陈某真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便将怀孕之事告知周某某,并要求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周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推脱,不愿意与陈某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5月30日,陈某真产下非婚生儿子陈某彦。陈某彦从出生起一直跟着母亲陈某真生活,其生活、医疗、教育等开支也由其母陈某真支付。周某某从2014年4月起按月向陈某真支付儿子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至4000元。但从2015年7月起,周某某就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周某某也不接听陈某真的电话,不履行法定义务。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陈某彦在其母陈某真的陪同下,于2017年2月24日至福建省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陈某真母子,陈某真阐述了事情经过,表示其子陈某彦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自己为月收入2000元左右的打工者,要赡养父母、抚养孩子,无力聘请律师,特来申请法律援助。福鼎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经审查当事人经济状况后,于同日批准当事人陈某彦申请,并指派福建惠尔(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孙律师接受指派后,经陈某彦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于2017年2月27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并向当事人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和查看了陈某真提供的证据材料,即陈某彦法定代理人陈某真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某彦及陈某真的户口本复印件、陈某彦的出生证明等材料。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周某某的身份信息,承办律师前往磻溪镇派出所调取了周某某的户籍登记信息。承办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本案为一起较为特殊的请求给付抚养费纠纷案件,并查阅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本案中的陈某彦虽然为非婚生子但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孙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后,于2017年3月1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认真展开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撰写代理词。
2017年5月17日上午,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因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主持调解。调解中,承办律师极力为当事人争取正当权益。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周某某支付陈某真子女抚养费19200元(截止2017年5月),款定于2017年6月起至2018年9月止,每月18日前支付1200元,付至陈某真的账户;2.周某某自2017年6月起,每月18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至陈某彦年满十八周岁止,款项付至陈某真的账户;3.若周某某未按约支付子女抚养费,陈某真有权自违约之日起要求周某某一次性支付余欠子女抚养费。
【案件点评】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享有相同权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索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案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还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女方因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双方争议的是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涉及的是抚养法律关系,案由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因本案原告已经抚养非婚生子陈某彦并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根据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 二、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什么权利?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受援人陈某彦系未成年人,其母陈某真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生父周某某给付其抚养费是合理合法的。
三、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标准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单独规定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这一项内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本案的受援人陈某彦系非婚生子,被告周某某系受援人陈某彦的父亲,原告陈某真系受援人陈某彦的母亲,陈某彦从出生就一直是由母亲陈某真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知被告从2014年4月起至2015年6月止,每月向原告支付儿子陈某彦抚养费4000元,而且被告多年来从商,经济收入较高,完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被告周某某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