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8日,潘某与李某某、官某某夫妻二人签订借款协议,潘某将自己名下的哈尔滨市道里区通江街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三台机动车所有权证抵押于官某某处,向官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4年10月19日,官某某向潘某名下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21日,李某某向潘某汇款人民币12.8万元,用于归还本人信用卡欠款。后经司法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2016年3月14日,潘某被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抓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道里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潘某经济困难,法院决定为其指派辩护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书以及被告人申请材料后,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于次日批准申请同意受理,指派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楠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施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7年2月17日下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潘某。在会见过程中施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经过并进行了详细记录,为此案辩护做好准备工作。
2017年2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公诉人建议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于2017年3月9日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7年4月9日恢复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施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为,自己并未诈骗被害人财物,且房产证不是其本人提供的。
辩护人施律师表示,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庭审的实际情况,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及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严重瑕疵,不具备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不足以指控被告人潘某构成诈骗罪。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中,证人李某某证言前后矛盾,表明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其证言作为本案最重要的定罪依据,应做到客观公正、前后一致。证人李某某、官某某夫妇与潘某之间本就存在债务问题,其陈述内容带有偏向性,证据可信度不高,重要证人李某某的陈述自相矛盾,其陈述的真实性令人存疑,因此该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不能够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此外,另一名被害人官某某在本案侦查阶段已故,并且官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与潘某存在债务问题,现官某某已不在人世,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被告人潘某有罪的证据。第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与本案相关的关键事实没有依法查明。公诉机关没有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诈骗罪规定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本案中,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书是根据公诉机关送检的房屋所有权证出具,并没有排除该证是由被害人李某某和官某某夫妻为达不法目的诬告陷害被告人潘某而提供的可能性。而且,公诉机关并没有查明被告人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真实情况可以得知被告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并且由于被害人违约在先才导致合同发生变更,因还款期限未到,被告人没有义务进行还款。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诈骗钱财的故意。第三,本案存在着程序违法的情况。辩护人施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针对控辩双方对于事实及证据的争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分别就关于被害人李某某、官某某陈述存在的问题以及收条的证明力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2017年6月30日,道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点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要求,不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案中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成立诈骗罪,需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诈骗罪规定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目的”等,如果无法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诈骗罪不能成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在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认定潘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