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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侵权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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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31日下午6点左右,侯某、宋某、李某(受害人)三人到王某家中聚餐;饮酒后李某驾驶宋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宋某离开,侯某骑电动二轮车随行。在省道103线由南向北逆行时与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随后王某赶到,报警并报120,经诊断李某颅脑严重受伤,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父母认为侯某等三人与李某共同聚餐饮酒,并在其酒后离开时未阻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饮者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责任,故诉之法院。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因李某父母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尚未审结,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恢复审理。第一次开庭时,王某未有委托律师,故向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符合援助条件,故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受援人王某并向其了解案情。首次会见时王某陈述了案情和第一次庭审的情况,王某陈述杂乱并多诉说对己方有利之理由,援助律师为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应如实陈述事情经过,不能隐瞒和编造。经梳理,援助律师了解到基本的案情和着力点;王某并不认识李某,同来的三人王某仅与侯某相熟悉;侯某主动联系王某要来王某家玩;侯某等人来之前可能已经喝酒;所喝啤酒是侯某三人带来的,具体谁带来的暂不知道;涉事的摩托车无牌照、李某无驾照,车主暂不知道;四人均喝酒,但酒精检测结果王某不知道;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没有,具体内容也不清楚;三人离开时,王某不放心想追上,但是发现已经出了事故,立即报警和拨打120等。

援助律师至法院阅卷进一步了解案情,律师了解到:1. 原告诉被告对醉酒李某未履行提醒、照顾、护送及通知家属等义务,认为三被告对李某的死亡结果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49838.5元; 2. 死者与宋某、侯某确系在王某家聚餐并饮酒;3.李某与刘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主次责任,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系无证驾驶、无照摩托车逆行所致;4.检验报告显示李某酒精含量为57mg/100ml,未达到醉酒标准;5、李某当时17周岁,但已经工作;6、涉事摩托车系侯某所有;7、李某与刘某的交通事故双方在互诉。原告另案起诉刘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交通事故相对方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87769.1元,刘某方已经提出上诉。后来,法院考虑案件的关联性,故本案中止审理。

在中止审理期间及第二次开庭前,为更全面了解案情,律师一边关注原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情况,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查询相关资料等。律师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地点并非李某正常的回家路线,王某家与李某家和事发地构成三角地形,且王某家至李某家有直达线路;另外律师经查阅李某父母与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判决文书中,发现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宋某所有;所饮用啤酒系李某自带;李某父母在另案中自认李某虽未成年但已靠自己收入为生活来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需要赔偿李某父母一部分损失;王某与李某在之前并不认识等。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分析认为:李某的意外虽非共同饮酒所致,但饮酒后在李某离开时确未有效阻止;即使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很有可能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补充责任。考虑本案事实情况,律师充分征询受援人意见,询问受援人是否接受调解,受援人称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充分掌握案情后,援助律师主要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王某不应承担侵权:李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而非饮酒行为本身,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逆行引发的,该车并非李某所有,且原告在另案中已自认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李某应对自己行为负责;2.李某酒精含量系饮酒而非原告所称的醉酒,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足够的判断力;3.李某在酒后并非回家的正常路线,另原告也未对李某尽到足够监护责任;4.王某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王某之前并不认识李某,也非为饮酒召集人,聚餐所饮用的啤酒也系李某自带;5、即使被告有责任,原告也不应获得重复赔偿,与刘某的案件所获赔偿应该扣除。

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再次开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拒绝调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各被告未能对李某有效的劝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王某等各被告分别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律师向王某询问对判决的意见,受援人王某称对结果满意,表示会好好配合法院履行判决结果,被告未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同饮者的责任纠纷案,多发生的类似案件是醉酒后出现问题的案件,而本案受害人并未醉酒,而且致害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机动车道路逆行,逆行行为并不受同饮者的约束。本案不同于劝酒后致酒醉的案件。通过本案希望聚会饮酒应该注意,不能劝酒、更不能逼迫喝酒,同饮者如有醉酒或不适,应该及时送医或护送回家,同饮后,应当积极和有效地劝阻同伴酒后驾驶汽车、摩托车、甚至电动车或自行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就本案而言,死者及其家属是不幸的,理应同情,但自身的责任不可避免。受援人王某等同饮者应有效阻止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而未有证据证明积极的阻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援助律师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代理受援人阐明了己方的理由,案件得到了公正合法的处理,依法依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经过庭前积极的梳理案情、积极的取证等充分准备,在庭审中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庭审取得良好效果,一审判决后不仅受援人接受案件处理结果,原告也接受最终判决结果,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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