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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叶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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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中旬,万某某为制造冰毒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其他人联系到了苏某,万某某支付了18万元制毒原料费给苏某后,苏某将其中的13.5万元交给了马某和叶某购买麻黄素。随后,叶某联系了陈某某,由陈某某介绍叶某在汪某某处购买了麻黄素25公斤。万某某将麻黄素运到峨眉山市某处,安排其他人进行冰毒制造。2016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在制毒现场抓获万某某等人,查获冰毒晶体溶液共计259.35公斤。2016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苏某的带领下,在双流某小区将叶某抓获。2017年2月6日,检察机关以叶某为万某某制造冰毒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制造毒品罪为由提起公诉。因叶某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等刑罚,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辩护,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到法院查阅全部案件材料,随后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叶某,鼓励其正确面对现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根据公诉机关的意见,叶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259.35公斤冰毒),如果罪名成立,叶某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仔细了解、分析案件证据材料以及叶某的陈述,援助律师认为,本案在定性上存在问题,从证据材料来看,叶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而更符合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援助律师一方面多次与叶某沟通,要求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一方面梳理自己的辩护思路,为庭审作好充分的准备。

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叶某的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万某某与苏某、马某商量制造毒品等事项时,叶某没有参与并且不知情,叶某也没有参与过毒品贩卖的事宜。叶某仅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苏某的指派为其购买了一次麻黄素,麻黄素还不是毒品,只是一种可以制成冰毒的原料,因此,叶某的行为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叶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更为恰当。叶某只是参与了购买麻黄素的行为,在参与购买前,叶某并不知道购买的东西是将被人用来制造毒品的,因为在万某某和苏某等人制造毒品的行为中,叶某完全没有参与且不知情。叶某只是受苏某指示参与了购买麻黄素的行为,就该行为而言,理论上只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三是叶某如果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也属于从犯。在购买麻黄素的行为中,出资人是苏某,实施人是马某。叶某只是一个帮工,属于跑腿人员,只起到了辅助和次要作用,并且在事后没有任何获利,甚至连工钱都没有。因此,叶某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其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应当属于从犯。四是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援助律师提出叶某行为应定性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支持,最终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重特大制造毒品刑事案件,共有7个同案被告人。该案承办律师的意见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采纳,关键在于律师仔细分析案情,找准了切入点,将被告人叶某的起诉罪名从量刑较重的“制造毒品罪”改变为量刑较轻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大幅度地减少了被告人的刑期,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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