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包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9日晚,包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某中学某教室因感情问题与王某发生矛盾,随后包某便购买了两包“蟑螂药”灌入王某和自己饮用的矿泉水。后王某发现包某给其饮用的矿泉水中灌入“蟑螂药”并及时告知校方,由校方将两人送往医院并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2015年12月12日,王某的母亲向当地公安局报警,该局当日向包某进行询问后未采取强制措施;该局同月15日立案,并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包某自动到案,当日对包某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包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7年7月7日,东胜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2017年7月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包某未委托律师,通知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出庭为包某辩护。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指派中心援助律师刘瑞芳担任被告人包某涉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
刘律师接到指派后,联系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预约了阅卷时间。通过仔细阅读核对被害人陈述、证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发现案件有许多疑点。
刘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包某。据包某陈述,其和被害人王某是同学并正在处对象,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包某认为王某对其不够重视,王某要和包某分手。包某便提出分手便一起去死,王某没说话。包某便在学校附近的小卖部买了蟑螂药并兑了一些到水里,自己喝完后,把另一瓶兑了药的水给王某喝,王某喝了一部分。当天晚自习两人在教学楼五楼商量决定不分手。返回教室时碰到老师,老师问他俩的去向,他俩便跟老师说了喝药的事情。刘律师认为包某构成自首,且两人有相约自杀情形,被害人也有过错,并告知了包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风险,可以尽量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刘律师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应当作为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害人王某明知包某递过来的矿泉水里有毒药却仍然服用,其在服用时是自愿、未受强迫的,所以被害人王某有重大过错,可以酌定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另外,被告人包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因传唤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所以包某应属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未遂,在量刑时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刘律师认为,本案在关于药物数量方面事实未查清,具体表现为:被告人在超市购买了几包“蟑螂药”,倒入给受害人饮用的矿泉水瓶里毒药数量究竟是一包还是二包,更重要的是购买的蟑螂药究竟毒性有多大,是否足以致人死亡,几包能致人死亡等。
经过开庭审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包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承办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具有主观过错的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明知被告人递给的饮用水内的异物是毒物。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确对被害人未采取强迫行为,向被害人的饮用水内仅投放一袋蟑螂药等情节,相比较暴力手段杀人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深、犯罪手段较轻,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包某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包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件点评】
本案中,包某将兑有“蟑螂药”的矿泉水给王某喝,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结合案情,认为包某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杀人未遂等,结合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开庭时发表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所采纳,争取到了缓刑。
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在处理感情等矛盾纠纷时,容易产生犯罪心理,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家长、学校应当关心早恋学生的教育和引导,避免学生在遇到感情问题时处理不当而造成遗憾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