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某某靠做小工谋生,父母年事已高,儿子尚在就读大学,其是家庭主要收入来源。2018年6月中旬,与沈某某一起作伴的姚某某对其说要开赌场,叫其晚上有空去帮忙放哨,并且答应给沈某某每次200元报酬。沈某某心想只是帮忙放哨无大碍,况且在空闲时间还能赚点钱补贴家用,没多考虑就同意了。后姚某某组织赌博时开车将沈某某带至赌博场地,并安排沈某某在赌场外放哨,发现情况由沈某某通过对讲机通知赌场内姚某某等人,沈某某对开设赌场具体情况以及抽头事宜等均不清楚,共计参与开设赌场活动12场,实际获利仅为2000余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等5人犯开设赌场罪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22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通知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沈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杰为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沈某某,沈某某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起初认为帮忙放哨没什么大事,后承办律师将共同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后,沈某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对自己一时糊涂,被金钱冲昏头脑走上犯罪道路悔恨不已,同时被告人沈某某陈述其仅仅是按照姚某某的安排从事放哨工作,不认识赌博人员,事先也不知道具体赌博地点,更未在赌博过程中抽头。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承办律师深入分析涉案开设赌场团伙的组织结构,该团伙分工明确,以“筒子功”的形式在德清县多地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姚某某为赌场老板,负责组织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场管理;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联系场地;被告人姚某负责赌场抽头、维持秩序;被告人吴某负责接送赌客;而被告人沈某某负责放哨工作,未参与其他组织管理活动,其获得的报酬均由被告人姚某某当天以现金方式给付。了解这一组织结构后,承办律师逐渐明晰了辩护思路,即认定被告人沈某某在犯罪团伙中的作用以及从犯身份,并结合沈某某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诚心悔过,危害性较小等方面,为被告人沈某某争取缓刑。为此,承办律师查阅比对了同案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多次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交流。

庭审时,承办律师主要围绕受援人从犯情节、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适用缓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应认定为从犯。从本案组织犯罪以及犯案经过来看,被告人沈某某并未参与组织召集赌博人员、安排赌博场地、提供赌博用具等组织性活动,也未在赌博过程中从事抽头、维持秩序等管理工作,其仅按照被告人姚某某的安排从事放哨工作,起辅助作用。从参与的时间、次数以及获利来看,被告人沈某某参与时间较短,参与场次较少,且获利仅为2000余元,情节相对较轻,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起诉书中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为从犯。

二、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三、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沈某某为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

2019年3月6日,德清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对被告人沈某某从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开设赌场案件,各被告人有组织有分工地通过“筒子功”形式开设赌场,并抽头获利,而受援人沈某某明知姚某某等人从事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仍参与帮忙放哨,即使情节较轻,也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进行审判,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应当充分考量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行差踏错走上犯罪道路,属于初犯的个体特殊情况,并准确认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做到罪刑相适应,在严格惩戒的同时,也起到教育的作用。

承办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法庭对沈某某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沈某某为从犯,并充分考量其如实供述,属于初犯等情节,对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真正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